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97號)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已經2000年6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朱镕基總理
2000年11月10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活動,依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貸款,促進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由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並對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置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目的,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設立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為6543.8億元人民幣,由財政部撥付。
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七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財政部批準,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八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行長65,438+0人,副行長若幹人。總統和副總統由國務院任命。行長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任職資格審查。
第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按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範圍內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壹)追償債務;
(二)以其他形式出租、轉讓或重組收購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
(三)債權轉股權,分期持有企業股份;
(四)資產管理範圍內的公司上市推薦和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和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和法律咨詢、資產和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融資。
第三章不良貸款收購的範圍、金額和資金來源
第十壹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範圍和額度收購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超出確定的範圍或者限額收購的,須經國務院專項審批。
第十二條在國務院確定的額度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購買相關貸款本金及相應的計入損益的應收利息;未計入損益的未付應收利息應無償劃轉。
第十三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後,取得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原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及相關當事人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第十四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的資金來源包括:
(壹)將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部分再貸款劃轉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二)發行金融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向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再貸款以每年2.25%的固定利率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第十五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審批。
第四章債權轉股權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將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獲得的債權轉化為借款企業的股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受公司凈資產或註冊資本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條實施債轉股,應當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相關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
第十八條
債權轉股權的企業由國家經貿委推薦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推薦的企業進行獨立評估,制定企業債權轉股權方案,並與企業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轉股的方案和協議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十九條
債權轉股權企業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企業管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幫助企業減員增效,分流下崗職工,分離企業辦社會的職能。
第二十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股權後,作為企業股東,可以派員參加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壹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企業股權,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投資者轉讓,也可以由依法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回購。
第二十二條企業實施債轉股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企業產權變更等相關登記。
第二十三條國家經貿委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企業債權轉股權工作。
第五章公司的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行經營目標責任制。
財政部根據不良貸款質量,確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貸款的業務目標,並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根據不良貸款的特點,制定業務政策和相關措施,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內部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
第二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和處置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應當遵循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資產主要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因債務人破產不能清償的,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處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聘請具有會計、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等資質的中介機構協助開展業務。
第二十八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事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以及承接和處置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業務活動,免征稅收。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免收工商登記費和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財務統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聘請財政部認可的註冊會計師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章公司的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壹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終止時,由財政部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貸款造成的最終損失,由財政部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違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規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律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