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回購需要大量資金支付回購成本,容易造成資金短缺,降低資產流動性,影響公司後續發展。
(2)股票回購無異於股東退股,減少公司資本,不僅在壹定程度上削弱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且忽視了公司的長遠發展,損害了公司的根本利益。
(3)股票回購容易導致公司操縱股價。
傳聞證監會擬允許券商開展股票回購業務,三家券商可能成為首批試點。本欄目認為這對投資者來說是壹把雙刃劍。雖然可以獲得短期融資,但可能會放大風險。
股票回購業務,舉個簡單的例子,假設投資者張三持有中國石油1,000股(601,857)。當時市場價9.8元。這個時候張三需要臨時用錢,但是張三看好中國石油的後市,不想賣股份。此時張三可以以7.8元的價格將中石油股份賣給券商,並約定壹個月後以8元的價格回購。經紀人獲得了利潤。
應該說,股票回購業務還是有壹定價值的,只是類似於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比如張三需要現金的時候,除了把自己的股份賣給券商,還可以用自己的股份做抵押,向券商融資,或者賣出壹半股份,取出現金,再用融資融券的方式回購壹半股份,也可以達到類似的目的。股票回購並不是獲得資金的唯壹途徑。
其實張三把股份換成現金後,還是面臨很大的風險。壹是他遇到了股價下跌時追加保證金的風險,二是他無法籌集到到期回購股票的資金。這些風險對張三來說是不可避免的。當然,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也需要面對這些問題。
本欄目認為,a股市場不適合全面開展股票回購業務,小範圍試點還是可以的,但其準入門檻不能太低,至少要和股指期貨、融資融券交易持平。太小的投資者可能沒有處理融資融券交易的經驗,強行參與的話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麻煩。
如果估計正確的話,可以回購股份的股票池很有可能是指融資融券的股票池。不是所有的股票都能參與,還在鎖定期的限售股不知道能不能賣給券商。如果是這樣的話,或許相當壹部分限售股可能會變得“死氣沈沈”,券商可能會壹不小心成為大股東。
應該說,試點券商完全有必要按照經營典當行的思路來操作股票回購,做好投資者隨時不回購股票的準備。對於投資者來說,也可以利用股票回購將風險轉移給券商。比如前期包鋼稀土(600111)股價因為稀土價格高企而堅挺。這時候看好包鋼稀土,又不願意承擔太高風險的投資者,可以把股份賣給券商。如果需要回購時股價繼續上漲,他們可以回購股份。如果股價持續下跌,他們根本就不想要。這也算是止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