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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企業和商家可以享受營業稅征收的差額?

營業稅差額稅目匯總

1.納稅人將承包運輸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

2.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航)、中國國際貨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貨運航空公司)開展客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腹艙收到的收入作為營業額;以貨運航空公司收到的運費收入扣除向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支付的腹艙收入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

3.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價款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

4.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中使用的電纜、光纜以及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發送筒、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屬於設備。提供給施工方的設備價值不計入項目的應稅營業額。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應稅營業額不包括業主提供的設備價值,具體設備清單範圍按省文件(如浙地稅函[2004]436號)規定執行。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不含裝修服務)的,其應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設備等材料和動力的價格,但不包括施工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格。

5.郵電通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向用戶提供郵電通信業務和其他服務,由郵電通信單位統壹收取價款的,扣除支付給合作方的價款後的余額,可以作為應稅營業額。

6.單位或者個人經營快遞業務,如與郵電單位合作,統壹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的價款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7.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短信公眾服務號“8858”接受對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捐贈業務,應稅營業額為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贈”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業務收入總額減去向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服務號接收對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捐贈的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向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支付的捐贈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手機服務號碼“8858”接受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捐贈的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8.電信單位跨地區、跨網絡的通信業務。電信單位的跨地區通信業務,其應稅營業額可以是本地網電話總收入加上從其他地區網分成的電話收入減去從其他地區網分成的電話費後的余額。電信單位的跨網通信業務,其應稅營業額可以是本通信網電話總收入加上從另壹通信網分出的電話收入減去從另壹通信網分出的電話收入後的余額。

9.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的方式向集團客戶提供跨省、市/縣租用電路服務。受理區域內電信部門取得的總價款與提供跨省電信服務涉及的電信部門分得的價款之間的差額為應稅營業額。

10.通過手機特服號碼“9993”為中國紅十字會接受捐贈業務,應稅營業額為全部收入減去向中國紅十字會支付的捐贈後的余額。

11.對於電信公司銷售的各類有價電話卡,由於其計費系統只能按照有價電話卡的面值進行出賬,按照有價電話卡的面值進行收入確認,無法在銷售發票上直接註明折扣金額,按照面值確認的收入扣除當期財務核算反映的銷售折扣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

12.對於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手機服務號“10660888”接受對中華環保基金會的捐贈,以全部收入減去向中華環保基金會支付的捐贈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服務號“1069966”為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接收的捐贈業務,其應稅營業額為總收入減去向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支付的捐贈後的余額。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通過手機服務號“1069999”接受對中國扶貧基金會的捐贈,應稅營業額為全部收入減去向中國扶貧基金會支付的捐贈後的余額。

14.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應扣除支付給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網絡資產分公司的價款計算應納稅營業額。

15.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從其向TD-S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中扣除支付給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款項作為應稅營業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TD-S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16.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服務號碼“1069996”接受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捐贈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7、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下屬公司應從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中扣除支付給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款項作為應稅營業額;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電信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18、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應稅營業額。

19.經中國人民銀行、原外貿部(現商務部)、國家經貿委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的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以及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其應納稅營業額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人承擔的租賃貨物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上述租賃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出租方承擔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利息)。

20.從事委托代收業務的金融企業,如代收電話費、水電費、信息費、學雜費、傳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應納稅營業額為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的價款後的余額。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以境內標的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收取的下列資金項目,允許在其營業稅應稅營業額中扣除,包括: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結算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資金結算的罰息。

23.證券公司收取的下列費用,允許從其營業稅應稅營業額中扣除:為證券交易所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證券交易所代他人買賣證券收取的手續費;股東賬戶(包括a股和b股)開戶費、特別轉讓股份開戶費、轉讓費和b股結算費、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收取的轉讓托管費。

24.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允許在其營業稅營業額中扣除。

25.允許證券公司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應稅營業額中扣除。允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主承銷商代扣代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應稅營業額中扣除。

26、私人住宅、商店等單位(即公用電話經營者)利用自有電話經營公用電話業務,計稅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向郵電部門繳納的管理費和電話費後的余額。

27.從事貨運代理業務但不涉及運輸服務的,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其應納稅營業額為其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人的運輸費和其他代理費後的余額。

28.非電信單位在代理公用電話、移動電話預付卡等業務的過程中,會將壹些業務分配給各個代理機構。非電信單位收到委托方的價格後,會將費用轉給各代理機構。對代理機構按差額征收營業稅,即按收取的總價與支付給各代理機構的手續費之間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對代理機構,按其取得的實際收入征收營業稅。

29、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氣(煤)、維修基金以及代承租人支付的水、電、氣價格和房屋租金後的余額,為應稅營業額。

30.經營旅遊業務的,以扣除為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包價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

31.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者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32.凡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用工單位統壹上交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和住房公積金向勞務公司分配或辦理的,其計稅營業額為勞務公司向用工單位收取的價款總額減去向勞動力收取和轉移的工資以及為勞動力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

33.駐外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外資企業及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營業額為從委托方取得的總收入減去代委托方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福利費用和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支付的余額,為應稅營業額。

34、航空公司包機業務,其應稅營業額為向旅客或托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

35.舉辦展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其收入扣除實際場地費、展臺搭建費、廣告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的余額作為應稅營業額。

36.勘察設計單位將其承擔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並由其統壹收取價款的,以扣除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7.報關業務以納稅義務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海關、檢驗檢疫、預報關等費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向海關繳納的費用包括稅款、簽證費、逾期申報費、滯納金、檢驗費、開票費、電子提交平臺費和保管費;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費用包括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支付給預錄單位的費用包括預錄費。

38.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其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時,以土地使用權的原價扣除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因償還債務(包括法院判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償還債務時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價款扣除價款和價外費用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0.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買的房地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房地產的原購買價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不包括個人購買不滿2年的非普通住房和交易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

單位和個人出售或轉讓產權轉讓、股權轉讓、合並、分立、整體拍賣、改制等各種非已購房地產。,如果出售的房地產有原始購買憑證,可以按規定扣除。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轉讓因清償債務(包括法院判決)而取得的不動產的,以清償債務時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價款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1.試點物流企業將承包運輸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並由其收取價款的,按照本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計征營業稅。試點物流企業將承包的倉儲業務分散給其他單位統壹收取價款的,應當以本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