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托,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壹般有兩種途徑。壹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壹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壹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托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裏收取委托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采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采用。
債券的五大要素:
1.債券面值:債券的面值壹 般是指其票面價值, 也就意味著在償還期到期之後,債務人需要向債權人償還的本金數額。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債券的價值和其發行價有可能出現不壹致的情況, 分別稱之為溢價或是折價;
2.償還期:債券的償還期壹般是指企業在票面商明確規定的歸還本金的最後期限,屬於壹段時間間隔;
3.付息期:付息期說的是發行債券之後,需要向投資者支付利息的時間。但是對於企業而言,可以選擇壹次性支付也可以選擇分期支付;
4.票面利率:票面利率壹般是指債券利息同其票面價值的比值。但是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票面利率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較大;
5.發行人名稱:在債券中,發行人名稱壹般是債務人名稱,旨在為債權人在債券到期時收回本金以及利息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