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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承銷商的類型

(壹)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了充分發揮證券公司的積極作用,各國都對證券公司的設立和運作進行嚴格管理。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有法定資本;同時,從業人員應具備證券業務方面的知識、經驗和良好的社會聲譽。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法律壹般規定以下基準來監督證券公司的財務:

1.負債率基準,主要目的是將證券公司負債保持在合理範圍內,保證支付能力。壹般來說,證券公司總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能超過10倍。

2.資產持有狀況的基準。由於證券價格和交易量的劇烈變化,證券公司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所以證券公司的損益變化大於其他行業。為了尋求證券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壹些準備金基準壹般是強制性的。

(1)收益準備金。在每個會計期末,證券公司必須積累超過1/5的貨幣收益分配作為收益準備金。收益準備金只能用於補充資本損失或並入資本。

(2)交易損失準備。當證券交易的收益超過交易的損失時,證券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提取交易損失準備金,並在出現交易損失時作為補充。股票交易損失準備金30%。

(三)證券交易責任準備金。在股票交易中,壹旦發生意外,不僅客戶會遭受損失,證券公司也會遭受損失。因此,需要按照交易次數和壹定比例計提交易責任準備金。使用這筆準備金可以確保對客戶的付款,並維護公司的聲譽。

證券公司應當從事證券發行、交易及其他與證券相關的業務。分銷業務可分為承銷業務和代銷業務。前者是指證券公司購買發行人發行的全部證券,然後向社會銷售;後者是指證券公司接受發行人的委托,代為賣出證券。買賣證券的業務可分為兩類:自行買賣和代客戶買賣。前者是指證券公司自有資金或證券用於自己交易,從中賺取差價收入;後者受客戶委托,為客戶買賣現金或證券,證券公司按成交金額的壹定比例收取續期費用。這些都是證券公司的基本業務。此外,證券公司還為證券投資者提供其他服務。比如免費為證券投資者保管股票和債券;向買賣證券的客戶提供貸款或者租賃證券;免費為客戶提供調研報告等信息資料。

(2)投資銀行。

所謂投行,不同於中國的投資銀行和建設銀行。不從事壹般銀行存貸款業務,是指主要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所以投行的主營業務和證券公司基本相同。但也從事證券公司不從事的業務,如項目融資、企業財務咨詢、風險投資等。

(三)信托投資公司。

所有從事信托業務和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都是信托投資公司。其主要業務為信托業務、投資業務、信貸業務和其他業務,承銷和交易證券業務是其投資業務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