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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如何設置員工的考核機制?

根據您提出的問題,華特作如下回答:

對於非上市公司,績效考核條件可以用在各個方面。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業績條件的設定可以作為確定激勵對象的標準、激勵對象行權或解除限售的條件、激勵對象持股期間再次激勵的條件、激勵對象減持或回購的條件。

1,股權激勵的準入門檻

目前,在股權激勵的實施中,無論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確定激勵對象最重要的標準是職級(崗位級別)、年限和業績。績效是員工成為激勵對象的門檻條件。通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要求激勵對象最近壹年或幾年的年度業績水平為合格甚至良好。

2.行使權利或解除銷售限制的觸發條件

股權激勵的期權模式通常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分批授予行權,壹種是分批授予行權,其中行權期間的行權條件以業績條件的達成為前提,業績條件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個人。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模式也是如此。

3.分配額外股份的基礎

為了持續激勵員工,業績突出的員工可以分配更多的股份。那麽加股的邏輯通常是講業績。

4.減持股份或取消資格的依據

股權激勵結合績效,達摩克利斯之劍。當激勵對象業績不達標時,個人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機制降低甚至取消資格,收益可以根據退出時間的不同而不同。

非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對業績條件的設定相對更加靈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指標類型:如上所述,上市公司的績效指標主要是財務指標,而非上市公司還可以包括內部經營、客戶等非財務指標,可以涵蓋績效管理的各個方面。

(2)授予股份比例: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有效期內擬授予股份總數不超過總股本的65,438+00%,授予單壹激勵對象的股份總數不超過總股本的65,438+0%。顯然,對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總量和單個金額的規劃並不受此比例的限制,更多的是從發展階段、控制權、激勵力度、支付能力等方面考慮。

(3)動態調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常見的操作方式是授予壹定數量的股份或購買股份的權利,然後在滿足壹定條件時行權或解除限售。非上市公司的運作充分體現了“民間智慧”。業績條件結合激勵方式的切換,從虛擬股份(或利潤分成)、虛擬限制性股份到真實股份。數量調整方面,部分行權或授予與業績相結合,超額完成目標,超額分配。當然,如果未來有資本運作計劃,需要註意與資本市場的對接。總之,在股權激勵計劃的設計和實施過程中,公司績效條件和個人績效條件的設計必不可少,可以作為門檻條件和動態調整的依據,其支撐是公司內部的價值評估和價值分配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