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對象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股權質押過程中,出質人按照壹定的法律程序將公司股權的收益權轉讓給交易對方的質權人。或者質權人應當預先支付約定的對價,該對價壹般不超過該權益用益物權的價值。因此,股權質押完成後,出質人通過股權標的物的設立和轉讓,從質權人處取得對價,成為債務人,質權人成為債權人,以質權人質押的股權作為其債務擔保的物權。股權質押期間,出質人作為公司股東的身份不變。經出質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質押的股權。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人不得轉讓或質押出質股權。
質押登記事項包括三項: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質押股本金額。出質人或者質權人的姓名,出質人或者質權人是自然人的,其合法身份證明文件記載的姓名;出質人或質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抵押人?本辦法所稱名稱是指其登記證書或者法人證書中記載的名稱。比如企業營業執照記載的企業名稱或者機構登記證書記載的機構名稱。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是指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公司名稱。質押股權的金額是指質押合同記載的質押股權財產的金額。
股權出質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股權出質的登記,其性質和效力屬於政府職能的公共服務範疇。根據民法規定,股權出質時,質押成立。根據上述規定,質押登記是質押的生效要件。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時,質押的成立不自然。再股權質押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質押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簡而言之,股權質押登記的直接效力是質權的設立。這與動產質押成立的生效條件不同,動產質押是在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