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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三次拍賣後流拍怎麽辦

法律主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八條第2款規定:“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因此,若抵押房產經拍賣三次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債的,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若通過變賣程序仍無法成交的,則只能選擇以房抵債,否則法院對抵押房產予以解除查封、凍結,並將房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房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客觀: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