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需要解決的另外壹個問題是,孳息的範圍的確定。關於股權孳息的範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證券公司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33條則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壹起質押。”由此推論,則配股不屬於孳息。至於其第33條第2款的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押物壹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這壹款規定應理解為質權效力中的質權保全權。
所以筆者認為股權的孳息包括股息、紅利、送紅股及因公積金轉增股本而發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實踐中常常把送紅股、配股與公積金轉增股本混為壹談。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於公司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它是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紅股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及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但總股本增大了,同時每股凈資產降低了。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減少壹些,增加相應的註冊資本金就可以了。雖然從嚴格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不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但它並沒有給股東施加新的負擔,因此可以理解為股權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壹定比例向現有股東發行新股,屬於再籌資的手段,股東要按配股價格和配股數量繳納股款,完全不同於公司對股東的分紅,它在賦予股東壹定的優先購買權之外,還施加給股東壹定的負擔,因此,配股不能理解為股權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