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采用的壹種發行制度。
下面介紹兩種制度的不同:
核準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準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幹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壹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註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壹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壹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 註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壹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壹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
2014年11月1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抓緊出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條件,降低小微和創新型企業上市門檻,由此可以看出,註冊制會成為未來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