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銀行貸款構成介紹。客戶xxx,身份證號xxxxxxxx,在我行辦理個人貸款,貸款金額為xxx元(大寫¥xxxx ),期限為X年。茲證明由於xxx個人疏忽,未能及時與我行溝通,導致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已全部結清,不屬於惡意違約。
大型銀行貸款對審計報表有什麽要求?
提供給銀行作為專項審計,審查企業是否具備銀行要求的貸款條件和貸款用途。
在審計報告中,我們不僅對會計報表發表了審計意見,還對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財務狀況和貸款使用情況發表了意見。是銀行規避貸款風險、企業展現經營狀況不可或缺的依據。
編輯審計所需的數據列表
壹.財務信息
1 ..會計報表和附註
2.所有賬戶
3.會計憑證
4.賬戶余額表(從1級到最後壹級的期初、期末和累計金額)
5.銀行存款對賬單和余額調節對賬單(所有銀行存款對賬單)
6.房屋和車輛的產權證明
7.長期和短期投資、投資協議、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被投資單位會計報表(截至會計報表日被投資單位經審計的會計報表)
8.長期和短期貸款合同及抵押擔保材料
9.固定資產盤點表(註明固定資產的規模、規格、數量、原值、預計殘值、使用壽命、折舊額和凈值)
10.存貨盤點表(截至會計報表日的盤點表,註明存貨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和總金額)
11.納稅申報表和繳款書(所有稅種的年度稅收信息)
12.發票使用摘要(購買票的數量和金額;使用的銀行編號和金額;剩余銀行號、金額)
第二,參考資料
13.營業執照(工商)
14.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15.組織機構代碼證(質監局)
16.稅務證明文件(國稅和地稅)
17.章程和協議(工商備案)
18.驗資報告的建立和修改
19.以前的年度審計報告
20.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21.公司的組織結構框架
22.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主要決議及其他文件
23.房屋租賃協議
如何做好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業務?
我也是企業客戶經理。這是我們的企業貸款管理方法,供參考。
壹是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規範企業經營。要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和評級授信制度,加強對借款人經營狀況、信用程度、還款能力及相關信息的調查審查,合理確定借款人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嚴禁授信額度超過借款人還款能力。嚴把貸款準入關,準確把握貸款投向,重點支持從事朝陽產業或處於上升期的企業,禁止向“兩高壹剩”行業、限制類行業和房地產行業新增貸款,禁止向已退出其他商業銀行的行業或企業發放貸款。要嚴格貸款程序要求,加強對貸款信息真實性、完整性的調查審查,堅決杜絕對提供虛假信息的借款人發放貸款。要合理確定授權額度,實行貸款授權和分級審批制度,堅決禁止通過冒名頂替、拆零拆放、掛靠單位貸款等形式超權限發放貸款。要密切關註關聯企業貸款情況,全面掌握借款企業相關情況,堅決杜絕借款企業通過實際控制的關聯企業獲取貸款,造成“大額貸款”。有必要加強貸款保全措施。對大型貸款擔保人擔保能力不足的貸款、機器設備抵押和以擔保公司為單壹擔保人的貸款,應盡快增加有擔保能力的擔保單位或落實以房地產抵押為主的擔保措施。同時,新增企業貸款原則上必須以房地產抵押擔保。
二、建立大額貸款臺賬,加大減免力度。各聯社應對單戶(含關聯企業)余額500萬元以上(含銀行承兌匯票敞口,下同)的貸款逐戶逐筆建立貸款監控臺賬;按照“專人負責”、“兩人負責壹組客戶”和聯社成員的要求,要明確貸款管理負責人和分戶負責人,每季度後10天內將大額貸款監控臺賬上報辦公室業務部門。要加大對存量大規模貸款的壓減力度。對單戶(含關聯企業)余額超過10萬元的大額貸款(含銀行承兌匯票),要重點監控並鎖定余額,嚴禁新增貸款。還款後再貸款金額不得高於原貸款金額的90%,確保貸款余額逐步減少。
第三,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完善風險預警機制。各聯社要建立定期分析和風險預警制度,成立以聯社主任為組長,分管主任為副組長,風險管理部、公司業務部、資產管理部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大額貸款風險管理領導小組,每季度定期召開大額貸款風險分析會議,真正建立大額貸款風險識別、計量、分析和控制的風險管理體系。戶負責人要參加定期分析會,逐條形成風險分析報告並上報,內容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變化、財務狀況、貸款用途等。大額貸款風險管理領導小組應按照《山東省農村信用社流動資金貸款操作規程》和《商業銀行小企業信貸盡職調查指引》的風險預警要求,逐戶進行全面風險分析,根據風險狀況和存在的問題,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防範措施。 並逐戶形成大額貸款風險分析報告(見附件2,同時上報辦公室資產管理組)和本聯社大額貸款風險分析報告。 辦公室業務部門相關人員應列席各協會大額貸款風險分析例會。
第四,加強貸後管理,強化責任追究。要進壹步加強貸後檢查,避免走過場,通過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盡快采取措施,避免貸款損失。要強化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貸款調查、審查、審批和決策責任人,對構成風險的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壹個信貸員讓我寫壹份信用報告。靠譜嗎?
很正常。有些貸款或者任何大額貸款都需要看征信報告,否則妳的貸款申請不會輕易通過。
信用報告分為個人信用報告和企業信用報告,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發布的個人信用信息記錄,用於查詢個人或企業的社會信用。
信用報告分為三類,即個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
2065438+2009年5月,新的個人信用信息正式公布,信用信息的長度和精細度將進壹步提高。2020年6月65438+10月65438+9月,第二代征信系統正式上線。
個人信用報告壹般是去人民銀行自助查詢機後打印的。很多銀行網點都會設置個人信用報告自助查詢機。打印的話需要帶身份證和手機,只能自己打印。
個人信用報告打印流程:
1.在中國人民銀行網點找自助查詢機;
2.對比身份證查詢機左側的照片;
3.自助查詢成功後,會自動打印信用報告。
不良征信有什麽影響?
壹.貸款
首先,征信肯定會影響貸款。如果我的征信不夠,貸款會受到很大影響,因為我們壹般都是去貸款的。貸款人都想看看妳的壹些信用信息。征信不夠,貸款可能不行,出了問題基本上不會直接貸款。征信就相當於妳信用缺失,拿到貸款肯定不願意給妳貸款。如果再次出現信用不足,貸款人的影響是很大的,所以征信影響自己貸款是肯定的。
第二,工作
從長遠來看,信用調查會影響他們的工作。對於壹些無業人員來說,如果他們的征信不好,有不良信用記錄,如果他們正在工作,那麽公司如果在他們的征信中查出問題,肯定不會雇傭妳工作。這壹點非常重要。每個人的征信都相當於自己的身份沒有達標。即使最好的工作是有能力的,別人也不會錄用妳,因為這會影響他們以後的發展。
第三,旅行
征信會影響出行,因為誠信問題基本上是個重要問題,對個人影響很大,尤其是坐飛機、坐高鐵甚至買汽車票的時候。如果這些行程受到征信影響,我也會被限制,這是非常大的。畢竟征信的影響不是壹點點,而是在很多方面對征信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我必須說我是壹個征信人。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應當履行義務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通過其總部或總部指定的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手段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章大額交易報告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壹)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且外幣等值在654.38美元+0.000美元以上(含654.38美元+0.000美元)的現金存取款、現金提取、現金結售匯、現金匯兌、現金匯款、現金賬單支付等形式的現金收付。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及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人民幣)且外幣等值在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資金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及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人民幣)且等值外幣在65438+萬美元以上(含65438+萬美元)的境內資金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的銀行賬戶與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且等值外幣超過654.38美元+0萬美元(含654.38美元+0萬美元)的資金跨境轉移。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根據資金的收入或支出單方面計算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大額交易申報標準。
第六條對於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可疑行為,金融機構不得上報:
(1)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支取或轉存,而是將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連續存入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賬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中轉為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轉換為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賬戶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外匯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之間的轉換。
(3)交易的壹方是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機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但不包括其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在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互換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更正和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自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賬戶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和資金劃轉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壹)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境內銀行卡進行的大額交易,應由開戶金融機構或發卡行進行申報;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進行的大額交易應由收單機構進行報告;客戶非通過賬戶或銀行卡進行的大額交易應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三章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壹條金融機構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其資金或其他資產、其交易或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關的,無論涉及金額大小或資產價值多少,均應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控標準,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控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份和行為,以及交易的來源、金額、頻率、流向和性質的異常情況,並應參考以下因素:
(壹)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恐怖融資法規和指引、風險提示、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預警、犯罪類型報告、工作報告。
(三)該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和交易特征,以及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控標準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控標準。遇有突發情況或應關註的情況,金融機構應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控標準。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對通過交易監控標準篩選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和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未報告為可疑交易的,應當記錄並分析排除的合理原因;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者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根據內部可疑交易報告操作規程,在可疑交易被確認後不遲於5個工作日,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六條對於既是大額交易又是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金融機構應在向中國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調查:
(壹)明顯涉嫌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嚴重或者緊急情況。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組織和恐怖人員名單實施實時監控。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其交易對手、資金或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立即向中國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同時以電子或書面形式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根據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1)中國政府發布或要求的恐怖組織和恐怖人員名單。
(2)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所列恐怖組織和恐怖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和人員名單。
恐怖組織和恐怖人員名單發生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進行追溯調查,並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對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做出統壹要求,並對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並提供必要的資源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壹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采集客戶身份信息和各業務系統交易信息,確保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要求。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的工作記錄自產生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存儲的信息涉及正在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屆滿時調查工作尚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存至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所獲得的客戶身份數據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外匯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結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進行交易監測、分析和報告。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號[2010])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結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結算中心、農村信用銀行資金結算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結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見附件),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電子文檔。具體報告格式和報告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內容和要素不完整或有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年7月65438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6月11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發布的《金融機構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
發展
借款合同可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兩者之間有重要的區別:
1,不同出借人。前壹個出借人是合法的金融機構,後壹個出借人是公民。
2.興趣不同。前者是商業活動,是有償貸款,收取利息牟利。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當然,在執行國家計劃或政策中簽訂的合同壹般是沒有利益的。後者由當事人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為無息。但最高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同類銀行的4倍。
3.合同以不同的方式成立。前者是壹種約定合同,在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時成立。後者是壹種實踐合同,合同在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貸款時成立。
4.合同管理則不同。前者受國家嚴格監管。後者受國家監管較少,只要不違法。但是,有償貸款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
目前,中國只允許兩類貸款人發放貸款,金融機構和自然人。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金融機構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
《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是指從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金融機構貸款合同
金融機構貸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償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機構貸款合同作為貸款合同的壹種,具有以下特征:
1,已支付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是為了獲得相應的經營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要承擔按時歸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義務是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在這壹點上,這個合同不同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後者是免費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必需品
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不是書面形式,雙方對合同的存在有爭議的,應當認定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合同仍然成立。在形式上,該合同也不同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采用書面形式。
3.承諾
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經合同雙方協商壹致,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壹經成立即生效。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需要以出借人的借款交付為前提,因此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是承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合同在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指金融機構有效借款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在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上。
1,貸款人的合同義務
1)按期足額提供貸款。貸款人應按約定日期提供貸款,未按約定日期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按合同約定的金額足額提供貸款,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借款人有權歸還貸款,並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利息。貸款人未足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項義務是貸款人的主要合同義務。
2)保密義務。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對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掌握的借款人的全部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這種義務是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2.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1)按約定提供擔保。借款人應根據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擔保,這壹義務往往發生在借款合同主要內容生效之前。
2)如實申報的義務。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這種如實申報的義務也往往發生在借款合同主義務生效之前。
3)寬容的義務。貸款人按約定檢查和監督貸款使用時,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這壹義務是基於協議的。沒有約定的,借款人有權拒絕貸款人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的要求。
4)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應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