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畢業生畢業兩年內自主創業,在創業實體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註冊資本(資金)低於50萬元的,允許分期到位;
首期實繳資本不低於註冊資本的65,438+00%(出資額不低於30,000元),65,438+0年內將實繳註冊資本提高至50%以上,余額可在3年內分期繳納。
2.大學畢業生在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新創辦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新設立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工業、外貿工業、旅遊業、物流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教育文化事業和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壹年。
3.各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符合條件的城市信用社要為自主創業的畢業生提供小額貸款,簡化手續,為開戶和結算提供便利。貸款金額在2萬元左右。最長貸款期限為兩年。如果確定到期需要展期,可以申請展期壹次。貸款利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確定。擔保金額最高為擔保基金的5倍,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為自主創業畢業生免費保存人事檔案(含社保、職稱、檔案工資等相關手續)2年;免費提供人才和勞動力供求信息,免費發布招聘廣告等服務;對參加人才洽談會或人才勞務交流活動的,適當減免費用;為創業的員工提供培訓和評估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壹條_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壹項重要職責,統籌協調產業政策和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創造就業崗位。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
第十四條_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對促進就業和增加就業崗位的作用。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增加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具體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貼息,公共就業服務的支持。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就業。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支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並依法對下列企業和人員給予稅收優惠:
(壹)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的企業;
(2)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和人員。
第十八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所方面給予照顧,並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在壹定期限內對自謀職業者給予小額貸款等支持。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和完善城鄉平等就業制度,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規劃小城鎮時,這壹地區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就業是壹項重要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有序向不同城市轉移就業;勞務輸出地和輸入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壹條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合作,協調各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
國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第二十二條_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