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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取出公積金裏面的錢

提取公積金裏面的錢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 申請人必須是有效的公積金繳存人,即已經繳存公積金超過6個月;2. 申請提取的金額不得低於500元;3. 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個人公積金帳戶余額的50%;4. 滿足提取條件後,可以在公積金管理機構憑有效證件辦理提取手續。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的相關材料後,符合提取條件的,填寫壹式三份《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並加蓋單位公章,由提取人或代辦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批手續。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公積金中心當即審批,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後,提取人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和公積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到繳存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已轉入公積金中心托管戶的,可持身份證明材料和提取證明材料,直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提取時需攜帶哪些資料?1、《不動產權證書》、3年之內的購房款增值稅發票(原件)或《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收據(4年之內)(原件);

2、已婚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原件);

3、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4、提取人銀行卡(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壹類儲蓄卡)(原件)。

依照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