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的相關材料後,符合提取條件的,填寫壹式三份《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並加蓋單位公章,由提取人或代辦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批手續。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公積金中心當即審批,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後,提取人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和公積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到繳存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已轉入公積金中心托管戶的,可持身份證明材料和提取證明材料,直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提取時需攜帶哪些資料?1、《不動產權證書》、3年之內的購房款增值稅發票(原件)或《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收據(4年之內)(原件);
2、已婚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原件);
3、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4、提取人銀行卡(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壹類儲蓄卡)(原件)。
依照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