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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範圍

北京市轄區內的 證券糾紛 及北京市轄區內其他比較常見的 金融民商事案件 ,比如期貨交易、營業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壹、起訴要準備的材料:

1、原被告的主體資料,身份證復印件;

2、起訴書;

3、證據材料:包括借條、欠條、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整理打包後提交給法院。

二、金融糾紛的解決辦法:

1、是與金融機構自行協商解決;

2、是向金融機構的上級機構投訴;

3、是向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協會、支付清算協會、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等各類相關的協會組織投訴;

4、是向各級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5、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6、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壹條 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壹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壹)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征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五)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