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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士兵標準名單

法律分析:(1)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殘疾國家工作人員、殘疾民兵民工的傷殘撫恤金標準(單位:元/年)。

壹級傷殘:因戰72850元,因工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級傷殘:因戰65930元,因工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級傷殘:因戰57850元,因工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級傷殘:因戰47410元,因工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級傷殘:因戰37040元,因工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級殘疾:因戰致殘28940元,因工致殘27380元,因病致殘2365438元。

七級傷殘:因戰21990元,因工19680元。

八級傷殘:因戰13880元,因工12710元。

九級傷殘:因戰11530元,因工9260元。

十級傷殘,因戰:8100元,因工:6930元。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十四條國家按照規定保障壹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核算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其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不屬於醫療保險範圍,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財政對養老金領取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養老金領取者的醫療費用問題。

第三十五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本單位工傷職工同等的福利和醫療待遇。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將其辭退、開除或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六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國內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民航航班;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減50%的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