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樓房每平方米不超過壹百三十元;
2.磚墻瓦房、石墻瓦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壹百元;
3.磚鑲門窗砌四角土坯墻瓦房、外磚裏坯混合墻瓦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九十元;
4.幹插石墻草房、土坯墻草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八十元;
5.新村內外的水、電、道路等公用設施的修建費,不超過房屋搬遷補償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原建築物舊料歸搬遷者所有。在搬遷村莊範圍內,集體和個人的圍墻、門樓、廁所、菜窖、豬圈、樹木、青苗等輔助設施和附著物壹律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壹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