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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壹金8%什麽意思

五險壹金繳納8個點是個人繳費比例。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根據決定,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具體情況如下:

壹、個人繳費比例8%什麽意思

按照昨日公布的文件,此次養老金改革涉及全國所有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近4000萬的“體制內人員”將從吃財政飯轉變為繳養老金,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根據決定,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

個人繳費比例

二、個人醫保繳費比例不變

1、擴大了適用範圍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辦法》將適用於上海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其中的“企業”不僅限於“城鎮企業”,實質上是將上海所有企業及其職工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擴大的適用範圍涉及原參加小城鎮綜合保險的上海郊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原參加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

2、調整了部分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由原10%調整為9%,但用人單位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的比例仍為2%,在職職工個人2%的繳費比例也不作調整。

3、提高了門急診醫療待遇

上海調整完善門急診醫療保險待遇的做法,

壹、簡化人群分檔,改變原來出生年月的劃分標準,將人群劃分為在職45歲以下、45歲至退休、退休至70歲以及70歲以上四檔;二、適當拉開不同級別醫院自負比例,適當提高不同人群在不同級別醫院的醫保基金支付比例;三、確保新老辦法平穩銜接,保證所有參保人員的門診待遇不下降,對“退休老人”待遇不變,對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采用待遇就高的過渡辦法。

4、明確了相關標準和比例的調整原則和程序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涉及到諸多標準和比例,如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以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此次廢舊立新,除對這些標準和比例作了相對確定的定義外,對調整所應遵循的原則作了明確,即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持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對調整程序作了明確,即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執行。

5、擴大了門診大病範圍

上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來,門診大病範圍已有所擴大,主要涉及惡性腫瘤的治療方式和部分精神病病種。從嚴格基金支付項目、醫保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角度考慮,需要將上述現已擴大並實施的範圍予以明確和固定。《辦法》將納入門診大病範圍的惡性腫瘤治療方式由原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擴大到內分泌特異治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和中醫治療,以及部分精神病病種如精神分裂癥、中重度抑郁癥、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從而保障了這部分參保人員的醫療需求。

6、完善了個人賬戶資金使用辦法

為引導參保人員主動節約個人賬戶資金,完善了個人賬戶資金使用辦法,即參保人員用完當年個人賬戶資金(而不是原規定用完歷年個人賬戶資金)後即進入“自負段”,歷年個人賬戶資金可用於支付個人自負段和***付段的個人自負部分。同時,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也可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

7、提高了統籌基金

最高支付限額按照國家要求,上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制度建立最初的7萬元提高到34萬元。

三、五險繳費比例

五險壹金的每個地區的規定都不同,基數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有的企業在發放時有基本工資,有相關壹些補貼,但有的企業在繳納時,只是基本工資,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具體比例要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去咨詢,各地繳納比例不壹樣。

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賬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8%,個人2%+3元;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1%;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為妳繳納1%,妳自己壹分錢也不用繳;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為妳繳納1%,妳自己壹分錢也不用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