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減緩、適應、資金、技術等具體領域將如何體現?20多年來,伴隨著世界經貿格局的不斷演變,這壹原則正呈現被弱化和淡化的趨勢。
第二,融資問題如何落實?在哥本哈根大會上,發達國家承諾建立資助發展中國家的“綠色氣候基金”,在2013年至2020年每年出資1000億美元。然而,直到2014年,“綠色氣候基金”總額才勉強超過100億美元。這個巨大的窟窿如何填補?錢款來自國家公***部門還是私人部門?今後如何統計?解決這些問題或許很難“壹蹴而就”。
第三,新協議的性質如何,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美方表示,巴黎氣候談判不會達成壹項從法律上要求各國減排的“條約”。但主辦國法國卻說,峰會結果必須具有法律約束力。
主要成果:《巴黎協定》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近200個締約方壹致同意通過《巴黎協定》。協定***29條,包括目標、減緩、適應、損失損害、資金、技術、能力建設、透明度、全球盤點等內容。
《巴黎協定》指出,各方將加強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應對,把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之內,並為把升溫控制在1.5攝氏度之內而努力。全球將盡快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達峰,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
根據協定,各方將以“自主貢獻”的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發達國家將繼續帶頭減排,並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幫助後者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
從2023年開始,每5年將對全球行動總體進展進行壹次盤點,以幫助各國提高力度、加強國際合作,實現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長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