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地方,具體情況如下: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但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0年的,在當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原參保地繳費年限為10年的,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在各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在戶籍所在地歸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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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其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解釋(XI)》規定,被保險人通過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轉移資金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1,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 1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 1之後,按個人賬戶儲存總額計算轉移。
2.統籌以65,438+098、65,438+0以後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65,438+02%之和劃轉基金(公司繳納)。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