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有的部位,壹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地方包括兩部分,壹部分是根據建設部所規定的商品房銷售面積部分,包括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房和管理用房以及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和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
另壹部分是根據國?家物價局、建設部、財政部《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分攤到商品房房價中的基礎配套設施部分,如公***綠地、道路等。
業主對公***地方享有權利的原因在於,房價構成中包含住宅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非物業性配套公***建築建設費如道路、公***綠地等。正因為享有權利,所以才要交納相關物業管理費。
擴展資料:
公***部分維修基金
根據建住房[1998]213號《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壹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房屋的***用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