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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1條 為了加強公費醫療管理,進壹步健全和完善公費醫療管理制度,根據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和近幾年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新的情況,制定本辦法。第2條 公費醫療制度是國家為保障國家工作人員身體健康而實行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國家通過醫療衛生部門向享受人員提供制度規定範圍內的免費醫療預防。第3條 公費醫療制度的實施應貫徹積極防病、保證基本醫療、克服浪費的原則,由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第4條 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機構,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發揚救死扶傷的革命人道主義精神,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堅持醫療原則,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收費,保證公費醫療制度的正確實施。第5條 享受公費醫療的個人及其所屬單位,都有義務遵守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要切實加強對享受人員的思想教育,糾正和抵制不正之風。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權搞特殊化。第二章 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範圍第6條 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

壹、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凡經費自理或實行差額補助的各級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二、各級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凡實行差額預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醫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上述壹、二款所列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學校的兼職代課教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三、在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屬於國家編制的基層工商、稅務人員。

四、中華全國總工會、各級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在編的脫產人員,以及由縣或城區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舉辦、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凡工會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兼職代課教員,以及在財務上實行差額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會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五、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經批準因病長期休養的編外人員,長期供養和待分配的超編制人員。

六、受長期撫恤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和殘廢軍人教養院、榮軍院的革命殘廢軍人。

七、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在軍隊工作沒有軍籍的退休職工。

八、不享受公費醫療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符合國務院退休辦法,且退休後由民政部門發放退休金的人員。

九、國家正式核準設置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含軍事院校)計劃內招收的普通本專科在校學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養、自費、幹部專修科學生)和經批準因病休學1年保留學籍的學生,以及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壹年以內者。

十、享受公費醫療的科研單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壹、享受公費醫療單位招收的在編制的合同制幹部、工人(不含勞保福利實行統籌辦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國務院規定享受公費醫療的其他人員。第三章 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第7條 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的下列費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具體報銷比例由各地合理確定。

壹、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在指定醫療單位就診的醫藥費(含床位費、檢查費、藥品費、治療費、手術費等)。

二、因急癥不能赴指定醫療單位就診,在就近醫療單位(國家、集體)就診的醫藥費。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親,在當地醫療單位(國家、集體)就診的醫藥費。

四、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後恢復期,進行短期療養或康復治療的,經原治療單位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準的醫藥費;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進行療養或康復醫療,經指定醫院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準的藥品費。

五、因原治療單位沒有的藥品,必須外購(指到國家醫藥商店或其他醫療單位)並附醫院證明的藥品費。

六、根據規定轉外地醫療單位(國家、集體)治療的醫藥費。

七、計劃生育手術的醫藥費。

八、因病情需要,經治療單位出具證明安裝的進口人工器官,不超過國產最高價格部分的費用。

九、因病情需要,進行器官移植,按公費醫療、單位和個人***同負擔的原則,應由公費醫療負擔的費用。

十、因公負傷、致殘的醫藥費用。

十壹、用於危重病搶救或治療工傷所必須的貴重、滋補藥品(含血液制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