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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發、生產、銷售、使用及有關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省相關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利用非粘土材料生產,有利於節約土地、節約能源、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改善建築功能的墻體材料。

新型墻體材料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省公布的目錄執行。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對在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工作。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無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企業標準,並向當地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第七條 鼓勵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爐渣、鋼渣、尾礦等為原料開發、生產節能型新型墻體材料。

本市重點推廣下列新型墻體材料:

(壹)燒結粉煤灰和燒結煤矸石類多孔磚、空心磚;

(二)蒸壓粉煤灰和蒸壓灰砂類多孔磚、空心磚、空心砌塊;

(三)蒸壓粉煤灰加氣混凝土砌塊;

(四)混凝土多孔磚、小型空心砌塊;

(五)石膏空心砌塊和石膏空心條板;

(六)輕質、復合、保溫墻板和整體式墻板;

(七)國家、省重點推廣的其他新型墻體材料。

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可以制定具體管理措施,推廣使用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第八條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粘土類生產企業和生產線。

市、縣(市)、上街區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但列入歷史文化保護的古建築修繕等特殊建設工程除外。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設計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審查通過;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十條 實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預繳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含農民自建住房),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向市、縣(市)、上街區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嚴禁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之外增收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押金。第十壹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壹)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貼;

(二)新型墻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應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三)新型墻體材料示範項目和新農村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示範工程的補貼;

(四)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培訓;

(五)經市、縣(市)、上街區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主體工程完工後、墻體隱蔽處理前,向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還結算手續。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組織對建設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進行核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辦理返還手續:

(壹)建設工程使用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的;

(二)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

(三)達到新型墻體材料基準使用比例的;

(四)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具體征收使用返還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擠占、挪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除國家、省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