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成都市老工傷職工保險待遇有關規定

成都市老工傷職工保險待遇有關規定

近日,成都讀者白某來電咨詢,問成都對老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有什麽規定?

就白律師咨詢的問題,相關律師答復如下:

根據《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將老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通知》(成勞社發〔2007〕74號),決定將成都市老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老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1)傷殘津貼:傷殘程度達到1-4的老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礎養老金待遇低於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生活傷殘等級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規定的標準納入工傷保險基金。

(三)工傷醫療費用:傷殘程度1至4級的老工傷職工,經確認符合現行工傷保險政策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承擔50%;對傷殘程度為5-10的老工傷職工,確認符合現行工傷保險政策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承擔50%,工傷門診醫療費用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4)供養親屬撫恤金:已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且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既定標準支付。

(五)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用:傷殘程度達到1至4級的老工傷職工死亡時,根據《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壹、四級傷殘職工死亡後待遇的通知》(川勞社廳〔2004〕84號),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

(六)老工傷職工經確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照《成都市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暫行)》(成勞社發〔2005〕75號)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七)老工傷保險待遇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其應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