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只要2個保證人即可收入證明或其他證明都可以
公派留學擔保的問題,通常只要能夠在留學擔保的問題上做出有力的解釋通常申請人都可以順利的獲得出國留學的資格。本文就以公派留學擔保的問題為大家介紹壹下。
經濟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代為清償能力是指保證人具有與擔保金額相適應的個人財產或穩定的收入.保證人應當提供銀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穩定收入來源的證明,證明其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在公證《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時,保證人應向公證部門出示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來源證明或出示與擔保金額相適應的銀行存款證明(存款單),以便公證部門查驗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及代為清償能力.
法人、其他組織以及協議乙方的配偶不得作為本協議書所指的保證人.
丙方保證人必須為兩人.即將長期出國人員不得作為本協議書所指的保證人.
公派留學擔保
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選派的留學人員(乙方),出國前均須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甲方,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
《協議書》須經公證生效.為方便留學人員簽約,甲方已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留學人員本人、丙方第壹擔保人及第二擔保人必須同時到公證處辦理簽約公證事宜.
目前,留學人員的擔保方式壹般選擇連帶責任擔保.
《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所指丙方保證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年齡為18周歲至5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為清償能力;
(3)作為保證基礎的財產必須是保證人可以依法處分的財產.
代為清償能力是指保證人具有與擔保金額相適應的個人財產或穩定的收入.保證人應當提供銀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穩定收入來源的證明,證明其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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