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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2021)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340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21年2月2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劉 寧

2021年2月26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和我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加快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省政府對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

廢止《遼寧省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7件省政府規章。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附件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1.《遼寧省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1992年7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遼寧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1995年11月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3.《遼寧省育林基金管理辦法》

(1999年12月3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4.《遼寧省農藥管理實施辦法》

(2003年9月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5.《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2005年2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6.《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2005年12月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7.《遼寧省國土規劃管理辦法》

(2009年3月2日遼寧省第十壹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