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 月8日
第壹條 總則
按照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獎基金章程的宗旨,制定本條例,獎勵在地質科學領域裏做出創造性的科學成就或在地質勘查及地質教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青年地質工作者。
第二條 獎勵條件
本獎項的申請人必須熱愛祖國、積極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服務、熱愛地質工作、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在本職工作中業績顯著。
年齡在45周歲(含45周歲)以下並具下述條件之壹者,根據工作性質可被推薦為黃汲清青年野外地質工作者獎、黃汲清青年地質科技研究者獎和黃汲清青年地質教師獎候選人。
1.黃汲清青年野外地質工作者獎
(1)長期從事野外地質、礦產勘查(包括礦山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勘查技術等),並有突出貢獻,或出色完成重大地質、礦產勘查任務,並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者;
(2)通過野外地質工作對國家和地區經濟建設提出建議,並經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社會、經濟效益者。
2.黃汲清青年地質科技研究者獎
(1)具有穩定的學術研究方向,在地質科學技術的某學科、某領域有重要的創見或發現,為豐富、發展和提高其學科或領域做出突出貢獻者;
(2)通過科學研究,對地質調查、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地質環境治理及地質災害防治等提出重要建議和意見,並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者;
(3)在地質科技實驗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在改造、研制、儀器設備方面,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或提出某種新的技術、方法和理論,已經初步驗證者。
3.黃汲清青年地質教師獎
(1)長期從事地質教育工作,教學工作量飽滿,學生滿意程度高;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培養出多名高質量的研究生;
(2)積極參加地質科學研究,了解地質學前沿與發展趨勢;能及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充實和編寫新的教程,準確傳授地質科學理論與方法並指導野外實踐;在專業學科教學方面有突出貢獻,獲得教學獎或優秀教材獎。
第三條 獎勵名額
本獎每兩年評選壹次,逢雙年進行頒獎。每次獎勵黃汲清青年野外地質工作者獎不超過8人、黃汲清青年地質科技研究者獎不超過5人、黃汲清青年地質教師獎不超過2人,總人數不超過15人。
第四條 評獎程序
壹、推薦
通過下列渠道之壹推薦候選人。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學會及中國地質學會所屬各專業委員會、研究會組織初評推薦;
2.中國地質學會常務理事單位組織初評後推薦;
3.3名以上(含3名)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推薦;
4.有關國際學術團體推薦。
二、評審
1.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獎勵條例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定;
2.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初評,通過名額控制在15名以內;
3.基金委員會對通過初評人員進行終評。
無論初評和終評,均必須有法定評審人2/3到會,獲得到會人數的2/3票通過者方為有效。
三、頒獎
對獲獎者授予證書、獎章和獎金,並通報其所在單位和全行業。頒獎日期,如無特殊情況,壹般定在第二年的3月30日。
第五條 附則
壹、本獎候選人所報成績(果)須以候選人為主要貢獻者並以在國內工作中獲得的成績(果)為主(包括中外合作項目)。
二、已獲我國其他獎項者,仍可為本獎候選人。
三、為維護本獎的嚴肅性和科學性,本獎強調獲獎者須德才兼備。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將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章和證書,並通報所在單位和全行業。
四、本條例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生效。解釋權屬基金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