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壹條* * *發生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知悉時,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關於該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壹)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的重大變化;(二)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發生變化。(三)公司重大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和報廢;(四)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五)公司新增貸款或者對外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20%;(六)公司放棄債權或者其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10%;(七)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嚴重虧損;(八)公司分配股利、決定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被責令關閉;(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和仲裁;(十)公司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十壹)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