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是科技成果轉化為商品的項目,即從實驗室到中間試驗和工業化試生產階段的項目;
二、要有較大的科技意義,所采用的技術要先進適用。沒有新的技術含量的單純擴大生產規模、技術改造和基本建設項目不得使用本貸款;
三、要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包括項目完成後推廣於生產中的經濟效益。第六條 貸款實行匹配制,申請科技開發基金貸款單位的匹配資金、自有資金額度不得低於30%,申請貸款時必須同時附有匹配資金證明。第七條 貸款的申報程序:
壹、用款單位須提出貸款申請,並附有關用款項目報告及同級計劃、財務、科技等部門的審核意見,報送化學工業部科技司、計劃司、經調司及有關專業司局各壹份;
二、用款單位在立項前必須認真作好項目評估、可行性論證等工作,以確保項目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第八條 貸款的核批手續:
壹、為了用好科技開發基金貸款,化學工業部成立科技開發基金貸款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化學工業部技術委員會、經調司、計劃司、科技司、專業司各壹名領導同誌組成,辦事機構設在經調司,具體受理貸款申請;
二、為確保資金周轉有借有還,用款單位提出貸款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供所在地開戶行出具的承兌匯票或有合格的單位擔保者;
三、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由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把關。項目采取定期審查方式,暫定每季審查壹次;
四、貸款采用分級分檔核批辦法。貸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由化學工業部開發基金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後,請主管部長核批。貸款金額100萬元以下的,經化學工業部科技開發基金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簽署意見,由經調司辦理;
五、貸款經批準後,由用款單位持有關批件同化學工業部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第九條 貸款的利息及使用期限:
壹、貸款利率壹律優惠,月利率和年利率均低於同期同檔次銀行利率的30%。為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本貸款采取在上述利率範圍內浮動交納的辦法:對於確定能推動化工科技進步、社會效益顯著而單位經濟效益較差的項目,給予免息或減息50%的優惠。對於提前歸還貸款,加速資金周轉的,按每提前壹個月還款,給予減息20%直至全部免息為止的優惠。但本金不予抵免利息;
二、貸款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逾期者,貸款利率調至同期同檔次銀行利率水平,並按原利率加50%計收罰息。第十條 貸款的日常管理:
壹、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經營了解項目進度及效益情況,並為其解決困難;
二、用款單位到年度終了和項目完成時,須向化學工業部經調司、科技司上報貸款的使用情況和項目的完成情況報告,堅決杜絕對於貸款的使用無人過問、無人監督的現象,嚴格建立對貸款使用的跟蹤反饋制度;
三、各用款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特別是廣大財務人員,必須嚴格樹立專款專用思想,不得將本款用於與科研工作無關的項目,不得將本貸款用於預算外(包括福利和獎勵)支出,如有違背此原則者,化學工業部將立即收回貸款,或從該單位其他撥款中扣回;
四、用款單位使用本貸款過程中要信守合同,建立起科研工作中的信譽,即保證按期拿出科研成果,又保證到期及時歸還本息;
五、用款單位廣大財務人員,特別是財務負責人,要充分發揮財務監督的職能,對本單位的項目要自始至終予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指正,並向部經調司反映。各單位要尊重財務人員的意見,服從財務人員的監督,決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進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