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為我們帶來了從時間上和空間上的許多便利,隨著社交網絡、微信、微博等互聯網娛樂產業的發展,人們將擁有越來越多的虛擬財產,但是因此也引發了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將來有壹天我們離世了,這些虛擬財產該如何處理?虛擬財產可以繼承嗎?
二、虛擬財產是否屬於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壹)公民的收入;……(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其中的第七條兜底條款為壹個開放性規定,而非絕對的列舉,只要是合法財產均可被繼承。
有國外學者 Charles Blazer 指出,虛擬財產應有 5 項重要的特征,分別為:由壹人獨占使用;持續性;網絡互聯性;二級流通市場以及使用者賦予其附加價值。
在李宏晨訴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案中,壹審法官提到:”關於丟失裝備的價值,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且存在於特殊的網絡遊戲環境中,但並不影響虛擬物品作為無形財產的壹種,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在”韓林以虛擬財產被盜為由訴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法院也指出,在網絡遊戲中,原告作為消費者,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運營商有義務保護消費者對該賬戶及賬戶內物品的完整和獨占。這些觀點在法院已有的相關案例中也可見端倪,可以認為目前的司法實踐基本認可虛擬物品的財產屬性。從提交人大審議的《物權法》草案中,也沒有使用有體物的概念,也表明了立法對物的觀念的轉變。
筆者認為虛擬財產具有下列特征:(1)本身屬於電子數據,存在於虛擬網絡之中,具有虛擬性。(2)其價值取決於主觀,屬於隱私。比如 QQ 號碼以及其中附有的各種聊天記錄等對於特定的主體而言是有私密性的,並且,這種價值需依附於特定的系統中,比如某網絡賬號必須依附於這個網絡而存在,如果網絡關閉,則該賬號也沒有生存之地了。(3)其交易方式與眾不同。
三、虛擬財產是否可繼承。
我國目前鮮有與此相關的法律條文,如《憲法》第 13 條,《民法通則》第 75 條,《刑法》第 265 條,還有之前出臺的《中華人民***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關於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虛擬財產繼承現今沒有法律依據。我國《繼承法》第 3 條的兜底性條款導致現在層出不窮的有關虛擬財產引發的問題得不到法律依據的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