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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維護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障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女工生育保險基金(以下統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混設。第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劃入當地人民銀行金庫。財政部門在政府基金預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類下增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和“生育保險基金收入”五個款級科目;相應在“基金預算支出”類下增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和“生育保險基金支出”五個款級科目。各級人民銀行金庫在報表中相應增設上述科目。第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工作中發生技術差錯等,應開具“更正通知書”,人民銀行金庫根據“更正通知書”我責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的更正。第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財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經協商確定的同壹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和支出戶,實行***同監管,並按基金險種分戶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

(壹)接收財政部門從人民銀行金庫劃轉的社會保險費、調劑資金、滯納金;

(二)上解、接收社會保險省級調劑金收入;

(三)劃撥辦理定期存款、購買國家債券資金,接收銀行定期存款、國債到期兌付資金利息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

(四)接收職工異動轉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社會保隊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六)接收財政補帖收入;

(七)接收其它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壹)接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二)暫存社會保險支付周轉金;

(三)暫存銀行支付該帳戶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款項及職工異動而轉出的社會保險金;

(五)支付與社會保險有關的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必要支出。第七條 社會保險費入庫,撥付的具體程序:

(壹)國有商業銀行應於當日或次日將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包括現金繳費)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時劃入當地人民銀行金庫。

(二)地方稅務機關應定期將已入庫的中華人民***各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第五聯與單位和個人繳費資料壹並移交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將社會保險費征收入庫匯總情況(包括分險種、分級次繳費小計數額)反饋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應辦理好資料傳遞的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的通用繳款書第五聯和社會保險費征收入庫情況,登記社會保險費收入及職工個人帳戶。

(三)財政部門應及時將繳入人民銀行金庫的社會保險基金(包括省級調劑金收入)全部劃轉到同級社會保險財政專,月底原則上不留額。財政部門將人民銀行金庫劃入財政部門將人民銀行金庫劃入財政專戶的憑證的復印後,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轉存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家債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同級勞動保障、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辦理資金劃手續。定期存單和國家債券由財下部門負責保管,並向勞動保障部門定期通報資金數和利息等有關情況。

(五)社全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經批準的年度基金支出計劃,於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次月用款申請(包括次月所需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享受人數和標準,當月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及基金支出戶的結存情況),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於每月30日前足額將次月應支付的社會保險金從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

(六)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年度終了時對單位 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入庫情況予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地方稅務機關應將年度征檄入庫、欠繳、補繳歷年拖欠等情況匯總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年終清算和準確登記職工個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