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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工傷所需的醫療費用誰來出?

法律分析:工傷住院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先行墊付。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機構審核報銷;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因為工傷治療已經限定了藥品目錄,超範圍的藥品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壹般情況下,不能報銷的部分都是超範圍用藥。但只要能證明需要使用藥物進行搶救治療,且本人或家屬不是主要吸毒人員,就可以由醫院出具證明,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報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發生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後,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不停止支付。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