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其相關管理職能,代表國家對社會保險進行監管。社會保險行政監督主要包括財政監督、財務監督和勞動監督。1.財政監督財政監督是指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管理部門遵守財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監督。如本章第壹節所述,國家財政管理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同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預算也由財政部門掌握,因此財政監督是行政監督的主要形式。財政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發展水平是否適合國民經濟發展大局,是否適合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預算;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財務的日常監督主要是審核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報表,必要時審核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財務監督的主要手段是控制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預算。2.財務監督財務監督是指國家財務管理部門對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財務活動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政策進行的經濟監督。財務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政策監管,即監測社會保險的財務活動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政策,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計劃;投資過程監管,即財務管理部門在資金運作選項、可行性研究、經濟擔保等環節實施必要的事前監管,確保投資資金安全;投資結果監督是指監督投資收益是否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儲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中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