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傷和職業病;
3.女職工生育;
4.流氓打架;
5.酒精中毒造成的傷害;
6.交通事故;
7.別人故意傷害;
8.醫療事故;
9.美容健康檢查;
10,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保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的理由或者誇大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他人行騙提供條件的,以* * *保險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