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企業年金轉移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的規定, 現就尚未規範的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原企業年金)的轉移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壹、轉讓範圍
(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原企業年金,由原行業和企業自行交給有資質的機構管理運營。原企業年金的轉移主要包括基金資產、負債、賬戶記錄、相關財務和業務檔案等。
二、轉移原則
(2)公開透明。要認真聽取企業和職工對轉移工作的意見,在清理原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確認個人賬戶權益、選擇管理機構等方面予以公開,確保職工知情權。
(3)運行平穩。要做好交接和接收的過渡工作,采取集中交接和分散交接相結合,先交接後規範的方式。轉移不得損害被保險人利益和影響企業正常經營,被保險企業和職工不得借機退保和擅自分配原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和收益。
(4)安全性和完整性。要妥善處理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基金資產安全轉移。維護基金資產的完整,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扣押或者挪用。
三。基金資產的清算
(五)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采取適當措施,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進行清理,摸清基金規模、資產形態、損益情況,認真核對相關賬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資產清單,並在各參保企業提交職工確認後記錄個人賬戶,確保賬實相符。
(6)為便於轉移,基金資產在轉移前應盡可能轉換為合格的投資產品。出現不良資產或無法兌現承諾回報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資產清算方案,按照誰承諾誰負責的原則,在移交前予以解決;確實難以解決的,要明確責任債務關系,在選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時如實說明情況,在各方達成壹致的基礎上,壹並移交基金資產和債務。
四。基金投資的處理
(七)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項目,2007年底前合同到期,資金全部收回,不再簽訂其他投資合同,交由有資質的機構再按規定進行投資運營。
(8)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項目合同在2007年底前未到期的,由原資產管理機構與新受托人、投資管理人協商,在明確債權債務的基礎上,壹並移交基金資產投資合同,同時變更合同管理人。
動詞 (verb的縮寫)保護個人權益
(九)管理原企業年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繳費記錄和基金資產收益情況,認真清理核對個人賬戶信息。按照原企業年金計劃或合同約定的條件和原則,將基金資產量化到個人,公平分配收益,合理分擔損失。
(十)沒有原企業年金計劃或合同的企業,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轉移後制定新的企業年金計劃,再進行基金資產分配和賬務處理。
六、管理機構的選擇
(11)原則上應以整體轉移原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為主。各地可根據企業數量和基金資產情況,提供以企業受托人為主的多個選項,包括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再對基金資產進行分割。移交後可規定約1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屆滿後,企業可以繼續委托現管理機構管理和經營,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其他有資質的管理機構管理和經營。有能力獨立移交的大企業也可以直接選擇有資質的管理機構。
(十二)原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已破產或重組後不再繼續繳費的,原則上將原企業年金交由有資質的機構管理。
七、企業年金計劃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
(十三)原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仍生產經營並繼續繳費的,應當按照《關於企業年金計劃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5號)的規定,修訂原企業年金方案,沒有企業年金方案的,應當重新制定並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十四)原企業年金轉移後,要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簽訂基金管理合同,並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托管人負責按照《關於企業年金基金銀行賬戶管理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0號)開立企業年金基金委托財產托管賬戶、投資資產托管賬戶和投資風險準備金賬戶。
八、移交工作要求
(15)《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決定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管理運營。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消除對企業年金和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誤解,廣泛宣傳原企業年金轉移接續的必要性和企業年金市場化管理運營規則,引導企業和職工轉變觀念,積極配合轉移接續。
(十六)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應堅持誠信原則,按規定開展企業年金業務。獲得原有企業年金業務後,應完成合同簽訂、備案等相關程序,盡快投入運行,縮短交接時限,降低交接成本,實現規範管理。
(十七)在移交工作中,要廉潔自律,嚴格按制度辦事,不得弄虛作假或以權謀私。壹旦發現違規違紀行為,將嚴肅處理。
九、移交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八)原有企業年金轉移工作,政策性強,關系到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在省政府領導下,成立由勞動保障廳(局)主要負責人牽頭,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相關人員參加的工作組。負責統籌研究有關問題,統壹組織實施,並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各地要在2007年4月底前將工作組成立情況報勞動保障部。
(十九)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相關政策措施、實施步驟、工作要求等。,經省級政府批準並報部備案後實施。要確保2007年底前完成原企業年金管理主體變更和各項業務劃轉,實現規範化市場化管理和運營。自2007年5月起,我部將實行月調度制度,各地要按月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移交結束後,應及時向部提交總結報告。
(二十)根據本意見,原行業、企業應統籌考慮規範原企業年金管理和建立新的企業年金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報出資人代表機構審批,經總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後實施,同時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其中,中央企業的實施方案應報勞動保障部備案。按期完成規範和建立企業年金有困難的中央企業,經向勞動保障部說明原因,可延期至2008年底。
20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