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鞍山市對原醫保政策進行了部分調整。
刪除零件:
★在職職工專職年齡的確定,以上年65438+2月31的年齡計算值為基礎,年初核定。個人賬戶當年入賬比例不變,下壹年度核定時統壹調整;
解讀:隨著鞍山市醫療保險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建成和成功應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根據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年齡信息),按照醫療保險政策的規定,自動調整撥付到職工個人醫療賬戶的資金比例,克服了只能在年末手工調整的不足。
★在住院定點醫療機構選擇上,參保職工可選擇1-5家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醫院,醫保計算機網絡系統建成後全部放開。
解讀:隨著鞍山市醫療保險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建成和成功使用,參保人可使用IC卡在市內任意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刷卡就醫、購藥。
修改部分
★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0元。
修改為: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實際最高支付限額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標準為準。
解讀:根據國家和省醫保政策規定,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鞍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規定,今年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4000元。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統籌基金支付前個人必須承擔的住院醫療費用金額。定點醫療機構按醫院等級甲、乙、丙分類,最低支付標準確定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參保職工年內第壹次、第二次住院需全額支付起付標準,第三次住院後起付標準減半。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費用由個人承擔,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修改為:統籌基金最低支付標準控制在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10%左右。參保職工壹年內多次住院的,最低支付標準逐步降低。
解讀:在保證統籌基金平衡的基礎上,為減輕參保人員就醫個人負擔,鞍山市參保職工住院起付標準(按甲、乙、丙類定點醫院)仍暫定為700元/人、500元/人、300元/人。
★特殊疾病及其治療(精神病、癌癥放化療、重癥尿毒癥腎透析、腎移植術後服用抗排異藥物)和緊急搶救後死亡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的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修改為:特殊疾病(精神病、癌癥放療、化療、嚴重尿毒癥腎透析、腎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物)的治療費用和經緊急搶救無效死亡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治療的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解讀:在保證統籌基金平衡的基礎上,為減輕肝移植、骨髓移植參保人醫療費用負擔,將兩種疾病手術後門診服用抗排異藥物的費用納入特殊病種報銷範圍,使特殊門診病種由4種增加到6種。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具有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範圍內,根據參保人員提出的個人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
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
★定點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並制定本藥店的具體管理制度。
修改為:定點零售藥店必須取得GSP認證,配備執業藥師,並制定本藥店的具體管理制度。
合並部分
★市內轉院原則是雙向轉診。從高等級醫院轉到低等級醫院時,不需要支付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從低級醫院轉診到高級醫院時,起付標準要補差價。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轉往外地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送意見,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並入:參保人員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確需轉診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壹)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轉診的,須經轉入醫療機構同意;(二)參保人員因病需要轉往外地治療的,由轉往的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往意見,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概念解釋
醫療保險定點單位:包括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險定點單位主要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有“鞍山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鞍山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銅牌。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征收,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比例:
(壹)用人單位按7%的比例繳納本單位上季度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壹年度工資收入的2%為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不繳費。從事季節性生產經營的單位,按照上月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基數。
(二)職工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納;工資總額無法確定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三)用人單位為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時,必須為本單位各類前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月職工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各類個人離職以本單位上月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離崗人員與用人單位有約定的,也可以由離崗人員繳納全部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收取。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醫療費用仍按原渠道解決。
隨著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比例可以適當調整。最低繳費基數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按規定收取滯納金;財政補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
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除個人賬戶外,納入統籌基金。
統籌基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門診發生的特殊疾病以及經治療和緊急搶救無效死亡的醫療費用。
個人賬戶:根據用人單位繳費進度實時劃轉。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繳費比例為職工上月工資收入的2.5%(含個人繳費)。46周歲以上職工的個人賬戶比例為職工上月工資收入的3.3%(含個人繳費)。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比例為退休人員上月養老金的4.5%;本人養老金低於上年度社會平均養老金的,按照上年度社會平均養老金計算。
職工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也可用於支付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