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在東南亞危機中的措施有什麽理論依據?
東南亞金融危機是由7月泰銖崩盤引發的,1997,隨後波及整個亞洲。歐美也染上了壹系列“感冒”,然後“感染”了俄羅斯和南美、巴西。壹時間,世界經濟猶如“黑雲壓城欲摧”,硝煙四起,火光四起。在這場沒有贏家的“戰爭”中,人們偶爾會發現壹個不知疲倦、自以為是的人物——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人們對imf應該不會陌生,因為早在1994撲滅墨西哥金融危機的“大火”時,它就有了第壹次嘗試。作為二戰後世界經濟秩序整體框架的壹部分,imf負責幫助成員國克服國際收支短期失衡,通過提供政府間貸款緩解成員國外匯短缺,協調國際貨幣秩序。基於這壹定位,被形容為應對國際金融貨幣危機的“維和”力量,在實踐中也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近年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處理金融危機的方式和效果卻處處受到批評和譴責,尤其是在處理亞洲金融危機方面。那些接受了imf援助的國家,不知道什麽時候才能擺脫金融風暴;向imf提供資金的國家也開始懷疑這樣做的意義。與此同時,壹些國際政治領袖和世界級人物,如美國總統克林頓、英國首相布萊爾、法國總理諾斯潘,甚至壹些發展中國家的領導人和國際金融界的權威人物,如著名金融投機家索羅斯,都呼籲改進和改革現行的國際貨幣和金融體系。事實表明,imf賴以生存和發揮作用的整個國際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遠非50年前可比,在應對地區乃至全球金融危機時必然會遇到難以逾越的法律制度問題。本文只討論幾個重要方面。壹、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宗旨的調整自1945、1945年2月27日生效以來,成員國共對其進行了三次修改(註:參見劉:國際金融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修訂版1997,第427頁。)。盡管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成員數量和活動範圍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其總體目標,即宗旨,仍然未變。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壹條,建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主要目的是:壹是通過設立壹個就國際貨幣問題進行磋商與合作的常設機構,促進國際貨幣領域的合作;第二,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這將有助於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以及發展成員國的生產性資源,並以此作為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標;第三,促進匯率穩定,維持成員國間有序的匯兌安排,避免競爭性貶值;第四,協助成員國建立經常交易多邊支付體系,取消阻礙國際貿易發展的外匯限制;第五,在充分安全的前提下,向成員國提供臨時性的壹般性資金,以增強其信心,並給予其糾正國際收支失衡的機會,而不采取損害自身和國際繁榮的措施。第六,根據上述原則,縮短成員國國際收支失衡的時間,減輕由此帶來的負擔。從以上宗旨不難發現,imf的根本目標或宗旨是協調或推動成員國的貨幣政策,爭取成員國的國際收支平衡。換句話說,imf的中心任務是實現成員國的國際收支平衡。但由於這壹問題涉及廣泛的經濟、金融和貨幣政策問題,成員國必須授權imf從事廣泛的貨幣相關活動,才能實現上述目標。從理論上講,壹個國家國際收支的不平衡最終會導致其貨幣外匯匯率的劇烈波動,這是壹個國家貿易不暢乃至整體經濟發展或運行不暢的結果。因此,在金融危機之前或之後,政府或有關國際機構穩定貨幣和糾正國際收支失衡的根本途徑應該是調整其宏觀經濟政策,包括財政、稅收和貨幣政策。只有通過imf或其相關渠道提供短期貸款,彌補收支失衡,穩定本國貨幣,才能治標不治本。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癥結在於有關國家的經濟結構、經濟政策和相應的法律制度存在問題。從這個角度觀察現行國際貨幣法律體系,會發現imf現行宗旨和目標的範圍過於狹窄。雖然《imf協定》第12條第8款規定,imf有權在70%的多數票同意後,確定某壹成員國的貨幣政策和經濟發展是否可能直接導致其他成員國的國際收支嚴重失衡,並向其他成員國公布。但該條款仍存在明顯缺陷:第壹,該條款只強調了有關國家的貨幣政策,其他相關政策並未涉及。至於“經濟發展”,太籠統模糊,難以操作。第二,該條款的功能必須經過投票程序,而不是直接授權imf董事會直接行使,這將大大降低其實施的效率和效果。第三,這麽重要的條款,沒有投入目的,地位大打折扣。imf協議宗旨的另壹大缺陷是,目前的目標條款幾乎都是“促進”、“幫助”、“勸說”、“補救”性質的條款。只有當成員國的國際收支出現嚴重失衡,導致本國貨幣大幅貶值,影響本國經濟,威脅到其他國家的貨幣和經濟發展時,imf才會伸出“援手”,拯救陷入危機的國家。這種“促進”和“挽救”的立法目的,使得國際經濟法的效力更加柔和。在世界經濟尚未達到全球壹體化,各國經濟規模較小,相互影響的背景下,這種立法目的可能勉強行得通。當全球經濟和法律體系日益壹體化時,這將很難奏效。其直接的不利後果是延誤了金融甚至經濟危機的預防和處理。鑒於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在imf協議前後增加監督職能條款。至於監督的範圍和如何落實監督職能,還需要進壹步討論。最近,許多國際政治家和國際金融專家呼籲加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卷入貨幣危機的國家的貨幣和經濟表現的預警和監督機制,這反映了國際貨幣和金融立法的內在要求。imf宗旨的另壹個值得商榷的地方是,它的宗旨範圍不僅狹窄,而且分散,壹些細節也不恰當。從上述宗旨聲明的內容來看,其中心目標是幫助成員國維持國際收支平衡,從而維持其貨幣的穩定,反過來促進和維持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進而維持國際收支平衡。但其目的中有壹個目標條款,就是提高就業水平,保持實際收入增長。這種說法有兩點不妥:第壹,把增加收入和提高就業水平納入目標條款是多余的,因為這是任何壹種經濟社會運行的必然目標,每個國家和地區無論其社會經濟制度如何,都應該朝著這個方向努力。第二,並不是國際收支的平衡和貨幣的穩定壹定會帶來貿易的發展,也不壹定會帶來整體經濟的發展和改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目的應該是著眼於或著重於維持成員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及其外幣的穩定。在此基礎上,我們應該增加壹些條款來監督成員國貨幣政策或其他相關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同時補充關於國際合作的條款,以有效監督破壞國際貨幣金融秩序穩定的國際資本流動。第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幹預權與其成員國的金融主權之間的協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和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國際組織與其成員國(地區)之間以及成員之間的關系應該是平等的主體,相互之間沒有管轄權。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在內部行使職權時,不得幹涉成員國內政,不得侵犯成員國主權。這是包括國際貨幣金融體系在內的國際法律體系的重要特征,也是國際組織行事的準則。其理論基礎來源於國際公法的“絕對主權理論”。但不可否認的是,傳統國際法的“絕對主權理論”日益受到當代國際法新主權理論即“相對主權理論”的挑戰。後者認為,在當代國際關系中,特別是在國際經濟和法律關系中,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相互依存大大增加。由於各國經濟的大規模和廣泛的相互滲透,主權國家不得不將部分主權割讓給國際組織或其他成員國,以協調其意誌並對其進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