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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問題規定

沈陽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問題規定

 沈陽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問題具體做出了哪些規定?下面為大家搜集了詳細的通知,歡迎瀏覽!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沈陽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沈人社發[2016]93號

 索引號:201600012

 公開責任部門:市法制辦

 發文日期:2016-9-13

 生效日期:2016-10-1

 信息時效期: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沈陽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職工的工傷保險合法權益,規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5號)和《關於遼寧省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社〔2016〕17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對象

 對符合遼人社〔2016〕176號規定並滿足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類型的職工,其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壹)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經辦程序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審核是否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先行支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先行支付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具體提交的材料要求、支付項目和經辦程序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相關政策另行確定。

 三、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償

 (壹)用人單位不支付依法應當由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在10日內償還,能夠確定第三人責任的,應當要求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償還先行支付數額中的'相應部分。用人單位或第三人逾期不償還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職工已經從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處獲得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當由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承擔的部分退還給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

 職工拒不退還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後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減其應當退還的數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拓展閱讀:

 沈陽職工可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近日,沈陽市政府法制辦發布相關通知,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對象、申請條件、經辦程序等。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對象包括:對符合規定並滿足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類型的職工,其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若出現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依法應當由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在10日內償還,能夠確定第三人責任的,應當要求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償還先行支付數額中的相應部分。用人單位或第三人逾期不償還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已經從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處獲得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由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承擔的部分退還給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職工拒不退還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後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減其應當退還的數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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