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傳統型的?現收現付(pay as you go)?的國家社會保障養老金;
B.強制私人養老金;
C.自願養老基金體系。
其中A和B是1998年開始施行的養老金體系的兩大組成部分。
老齡養老金(Old-age Pension)
1996-2008年間,社會保障養老體系逐步提高了退休年齡。根據退休年齡的提高幅度,女性退休年齡也相應提高:
1940年出生,退休年齡56歲;
1941年出生,退休年齡57歲;
1942年出生,退休年齡57歲;
1943年出生,退休年齡58歲;
1944年出生,退休年齡59歲;
1945年出生,退休年齡60歲;
1946年出生,退休年齡61歲;
對於1940年以前出生的女性,退休年齡為55歲;對於1946年以後出生的女性,退休年齡為62歲。
男性退休年齡,1938年出生的為61歲,早於1938年出生的為60歲,晚於1938年出生的為62歲。
工齡滿20年才可領取全額養老金,工齡15年者可領取部分養老金。
除了滿足其他條件外,工齡更長者、工作有害健康者、因就業政策改變而提前退休者(雇主支付養老金直到提前退休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及其他特殊部門的公務員(警察、軍隊等),依法可以在未達到強制退休年齡前退休。
截至2008年12月31日,關於提前退休有以下規定:男性可以比法定退休年齡提前兩年退休,而女性則可提前5年退休;工齡38年以上者可獲得全額養老金,工齡33-37年者領取部分養老金,折扣比例根據實際退休時與38年全額工齡及法定退休年齡之間的差距來確定:
差1-365天,減少0.1%;
差366-730天,減少0.2%;
差731-1095天,減少0.3%;
差1096-1460天,減少0.4%;
差1461-1825天,減少0.5%。
2009年,62歲以下的個人提前退休條件將會修改。截止2008年底,女性提前退休年齡最低為59歲(即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超過三年),男性提前退休年齡最低為60歲,工作時間40年及以上(享受全額養老金)或37-39年(享受減額養老金)。
2013 年將對提前退休條件做進壹步的修改,核心是男性和女性提前退休年齡都改為最早60歲,工作37年以上並且均享受減額養老金。61歲退休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每30日歷天養老金減額0.3%;60-61歲退休者,減額3.6%,在達到61歲前每30日歷天還額外減額0.4%。
對於從事有害身心健康工作的人員,在符合法定條件基礎上,可提前退休(2006年以後,在符合法定條件之外,只有其雇主同時支付工齡福利捐稅的就業人員才有權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男性必須工作10年以上,女性工作8年以上,在高壓力環境下工作至少6年的就業人員可提前2年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就業人員超額工作5、4和3年者,可享受1年的提前退休獎勵。
雇主支付其養老金直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就業人員可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在此類情況下,根據原定的養老金所確定的工齡門檻,通常可比法定退休年齡提前最高5年退休。
養老金以平均收入(工資)為基礎、按照工齡長短確定的比例(即保險)加以計算,而平均收入也是相關捐稅征收的基礎。
平均工資以1988年1月1日至退休期間的工資和收入為基礎加以計算。用以計算養老金的收入時間跨度是逐年增加的,因此養老金應以整個壽命期限的工資為基礎遞加計算。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以計算養老金的平均收入應如後所示測算。1987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前的收入和工資必須減去健康保險費、養老金稅、私人養老基金費和雇員應繳的各項費用,以及上述各稅費後應繳的個人收入所得稅。
測算養老金金額時,對退休前未達到壹年的工資或收入應根據退休前壹個日歷年的收入水平和全國平均凈收入增幅進行調整。
為控制養老金支出和縮小養老金給付不平衡狀況,在過渡期間適用壹種工資?遞減?測算的法律,即,如果平均月收入超出某個特定水平,在測算養老金金額時,則只以平均收入的壹部分作為測算基礎,遞減幅度每年根據養老金法律逐年增加,以保證收入?遞減?測算方式最終退出。
2013 年1月1日前的養老金給付金額:工齡15年(並繳納保險費)者,為平均收入的43%;工齡15年至25年者,每壹年提高2個百分點,最高(25年工齡者)上升為平均收入的63%;工齡25-36年者,每壹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高(36年工齡者)上升為平均收入的74%;工齡超過37年者,每壹年提高1.5 個百分點;工齡超過40年者,每壹年提高2個百分點。
匈牙利養老體系中設有所謂最低養老金,僅適用於全額養老金的情況(至少20年工齡)。最低養老金給付金額每年變動;2008年1月1日起,最低養老金給付金額為28500福林,相當於平均養老金的36%。但如果平均月收入低於最低養老金金額,則養老金給付金額應為平均月收入的100%。
對於2013年1月1日前從混合養老體系下退休的人員將得到的社會保障型養老金給付金額相當於那些工齡和收入水平相同但只享受單壹型社會保障養老金系統的人員所得的75%。
從2013年1月1日起,養老金測算以應稅毛收入為基礎,測算方式如下:
只享受單壹型社會保障養老體系者,平均收入的1.65%乘以養老授權(pension entitlement)年數;
享受混合養老體系者,平均收入的1.22%乘以養老授權年數。在這種情況下,將以私人養老金來補充社會保障養老。
原則上,對於工齡20年、符合全額養老金條件、並達到相關退休年齡,超齡工作30天以上但未獲得養老金獎勵(pension award)者,應享受超額養老金(獎勵)。超額率為每30天、在養老金基礎上提高0.5%。
從2007年4月1日起,退休後繼續工作者也應對其收入繳納養老金稅。作為補償,應退休者的要求,其提取的養老金金額須按比例提高,即每工作365天、按應稅平均月工資或收入的0.5%提高。
從2007年12月31日起,對所有在退休年齡前確定的老齡養老金,在建立保險型法律關系時,如果相關年收入超過最低工資12倍、且養老金領取者未到62歲者,養老金應在當年剩余時間得到默認。對於在2008年1月1日前確定的養老金,該條法規應自2010年起適用。
2001年前,對應稅養老金的稅率為零稅率。自2007年1月1日起,養老金必須與養老金領取者的其他任何收入捆綁在壹起處理。養老金本身是免稅的,因此無需對此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當其他收入與養老金捆綁時,就需在計稅中考慮養老金金額。
工齡年限
作為壹個基本原則,只有繳納養老費的年份才能計入工齡,但根據1998年1月1日生效的養老法,某些工作時期即使未繳納養老費也可計入養老金給付的工齡內,比如接受高等教育時期和強制性的從軍服役時期。工齡還包括育嬰假期(196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生育孩子的母親,其實際工齡累計應按每個孩子增加 365天,以消除因法律原因對其帶來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