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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失業後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第三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職工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以下簡稱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壹)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

(二)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裁減人員的職工;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批準註銷或者解散企業的職工;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停產整頓、關閉企業被精減的職工;

(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

(六)被企業辭退、除名或開除的職工;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從業人員。第五條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壹)連續工作時間不足1年的;

(2)農民合同工;

(3)經企業同意自願辭職。第六條本規定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保險業務。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5)財政補貼。第八條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元。

無法核定工資總額的,以本行政區域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為標準,以本企業全部職工為繳費基數。

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或者積累較多時,省人民政府將調整繳費標準,但企業繳費標準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0.6%。第九條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第十條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扣,轉入市、縣(市)失業保險機構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用賬戶”。縣(市)失業保險機構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按季上繳市(行署)失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賬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第十壹條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因停發或減發工資暫時無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應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方可辦理緩繳手續。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由市(行署)統籌。市(行署)按季度將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10%上繳省失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用賬戶”,用於全省調劑使用。第十三條市(行署)失業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應當動用歷年結余,支出仍不敷使用時,可以向省失業保險機構申請調劑。第十四條失業保險基金及其管理服務費的預算、決算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統籌範圍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納入同級預算、決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失業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五條失業保險基金及其管理服務費不征稅和收費。當年的結余結轉到下壹年。第三章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第十六條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壹)失業救濟金;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救濟金;

(四)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生育津貼;

(五)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六)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生產自救費;

(七)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八)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服務費;

(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用於解決失業職工生活困難的其他費用。第十七條失業人員救助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準,連續工作1年的,標準的70%。

失業前連續工作1年的失業人員,失業後給予3個月的救濟金。每連續工作65,438+0年,將額外支付3個月的津貼,最多24個月的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