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地補償
1.征用耕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萬元。
2.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征用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2)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蔬菜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開墾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二、如何適用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拆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征收人應當依法履行搬遷義務:
(1)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已全部存儲,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提取;
(二)已實施現有房屋產權調換,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已確定產權調換房屋,被征收人搬遷後可實際辦理房屋交付;
(三)實行拍賣房屋產權調換,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在被征收人搬遷、產權調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並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臨時周轉房後,可以按約定交付房屋。
三、停產停業期限如何確定?
(1)采用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的,自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並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次月止;
(2)采取貨幣補償的,按照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壹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