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民事上訴狀範文

民事上訴狀範文

 我為大家整理了民事上訴狀範文,歡迎閱讀。更多民事上訴狀範文盡在實用資料欄目,歡迎關註!

民事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於1976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澱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於1972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澱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壹案,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壹、撤銷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同財產,並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涉訴壹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壹案,業經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做出壹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壹、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壹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03年8月回國後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於2006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於2008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澱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同財產,壹審法官僅僅憑郭某壹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

 壹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同生活十幾年只有壹張床,壹個沙發是夫妻***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並請求依法分割。壹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壹句?沒有***同財產?後,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裏的夫妻***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

 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壹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壹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壹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2013年3月27日第壹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後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於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妳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壹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後還買過什麽? 郭某回答:壹輛汽車,回國後留給馬某。(汽車屬於婚後***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幹什麽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11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11年8月起至2012年4月止***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後,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201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後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壹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壹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壹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於其職業道德!

 3、壹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妳5分鐘,快說!?要麽就厲聲呵斥:?叫妳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麽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後,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並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壹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壹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2013年3月27日第壹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壹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後,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壹次又壹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

 壹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後,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壹點點的***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壹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壹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壹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壹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壹、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壹份無效協議!(2008)安民壹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麽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08)安民壹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壹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2010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麽會出現壹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200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2008)安民壹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壹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1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壹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麽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200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壹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麽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

 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XX壹家就是因為200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2008年安民壹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住址:?市市中區五壹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男,52歲,?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13358?08元。

 2.?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3.?車站的罰款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4.壹、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於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後,即派楊?到?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征書和種子合格征而未提貨,並電告了原告。?這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壹、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於1997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楊?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定請見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約發運大蔥種子4055斤,9月5日到達?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9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托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8.98元。時過半月,?縣農業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為由,拒絕托收貨款,退回了托收憑證。

 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農行托收,由於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托收憑征。與此同時楊?於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於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為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於貨物已發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出托收憑證後的第39天,即9月25日,?縣農行才發出通知,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但是令人費解的是,農行發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農行寄來的憑征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壹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並非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9天,楊才找出這樣壹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脫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9月10日楊?並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壹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並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為我們並未違反四項規定中的任何壹項。唯壹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壹項。因為我方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有關文件。根據我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蔥種子並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為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為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蔥種子至今在?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蔥種的變質。由於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車站庫房根據有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於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到?的4050市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並承擔?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

 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壹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為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8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9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布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壹審原告):王某,男,生於1960年12月8日,漢族,濟南潤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壹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2008)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壹、壹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0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後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於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於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並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壹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壹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壹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於?證實被告於200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濟南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1~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壹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壹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