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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確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維護和保障其合法權益,逐步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中電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電聯的中文名稱為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縮寫為CEC。

第三條 中電聯是以全國電力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性組織為主體,包括電力相關行業具有代表性的企業、行業組織自願參加的、自律性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中電聯以服務為宗旨,即:按照會員單位需求,為會員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依法維護會員權益;根據行業約規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為全行業發展服務;接受政府委托,為政府和社會服務。

中電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五條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中電聯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簡稱中電聯本部)以及其他服務機構,建立健全服務網絡。第六條 中電聯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主管,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中電聯的住所為:中國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二條1號;郵政編碼:10076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中電聯的業務範圍主要是:

(壹)研究電力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問題,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參與制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和體制改革工作;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約規,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秩序;

(三)反映會員和行業企業的訴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會員和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有關聽證會;參與處理國際貿易事務中的有關爭議;

(五)組織開展行業環保與資源節約等相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行業的職業技能鑒定、教育培訓;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開展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審;

(七)組織和參與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應用;組織開展現代化管理的研究,負責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廣應用工作;開展有關咨詢服務;(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智力引進工作;

(九)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管理中華電力教育基金會;舉辦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編輯出版行業刊物、電力史誌等;

(十)根據主管單位授權,接受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委托,負責行業統計工作和行業信息發布,開展行業普法教育,開展電力標準化及電力建設定額,負責行業可靠性管理等工作;完成主管單位交辦的相關工作;

(十壹)受委托代管行業有關協會組織;指導電力行業協會的發展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中電聯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十條 申請加入中電聯的單位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電力企事業單位、電力行業性組織及電力相關行業具有代表性的企業、行業組織;

(二)擁護並遵守中電聯章程;

(三)自願加入中電聯並提出入會申請。

第十壹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壹)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中電聯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中電聯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中電聯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中電聯的有關會議或活動;

(三)獲得中電聯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電聯服務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與制定中電聯的重要管理制度;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中電聯章程,執行中電聯決議及電力行業約規;

(二)維護中電聯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電聯委托或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和要求,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向中電聯提供本單位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信息、調研成果、重要建議和有關資料等。

第十四條 會員申請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由中電聯本部報告中電聯常務理事會後予以公告。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者長期不參加本會會議及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中電聯本部報告常務理事會後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中電聯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

第十六條 中電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由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行業協會按照中電聯規定的辦法,協商推舉產生;情況特殊的由中電聯本部與有關企事業單位協商產生。

會員代表應當體現廣泛的代表性。

第十七條 中電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 制定和修改中電聯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中電聯理事會成員;

(三) 推舉中電聯名譽理事長;(四) 審議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和會費使用情況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理事會提請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合法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當經電監會審查同意,由中電聯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核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中電聯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中電聯理事會每屆任期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 決定中電聯顧問的聘請;

(五)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及會費使用情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業(管理)委員會和實體機構;

(八) 領導中電聯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決定增補或調整部分理事或常務理事,但增補或調整理事的數額不得超過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總數的1/5;

(十) 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壹) 審議決定中電聯年度工作計劃;

(十二) 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壹般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電聯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壹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壹項、第十二項的職權。中電聯副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中電聯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同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特別需要時由理事長提議隨時召開;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中電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中電聯本部工作機構以及分會、專業(管理)委員會、研究會、咨詢等機構和信息服務網絡。

第二十八條 中電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條件為:

(壹)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電力行業有較高威望;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被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中電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按照工作班子適度年輕化的原則,常務副理事長、專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換屆選舉時年齡壹般不超過60周歲。

第三十條 中電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同中電聯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壹條 中電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中電聯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中電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中電聯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領導中電聯本部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中電聯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主持中電聯的日常工作。

中電聯專職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電聯按老、中、青結合的原則,配置本部專職工作人員。本部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到會員單位掛職鍛煉。試行部分工作人員委派制,部分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委派,並定期輪換。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五條 中電聯的經費來源是:

(壹)會費;

(二)為行業服務的專項業務服務費;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托服務項目的定額補貼或政府資助;

(五)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中電聯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年度會費和專項服務經費使用情況須經社會中介會計事務所審計後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中電聯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加強對分支機構的財務監督,確保所屬機構財務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運作,並接受審計。

第三十八條 中電聯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中電聯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中電聯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電監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壹條 中電聯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應當由中電聯本部提出修改建議,經電監會審查,常務理事會討論、理事會審議同意後,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條的規定通過。章程修改通過後15日內,報民政部核準。

第四十三條 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內由於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確需對本章程部分條款作修改時,由中電聯本部在聽取會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報電監會審查同意,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後,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審議通過,並按規定報民政部核準。

第七章 終 止

第四十四條 中電聯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中電聯終止動議,應當在報電監會審查同意後,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中電聯終止前,應當在電監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中電聯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中電聯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電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電聯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於2004年12月16日由中電聯第四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中電聯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壹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