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壹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
職工醫保住院報銷比例如下:
門診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到本人選擇的定點醫院就診時,須出具市民卡,並掛“醫保精神病專科”號。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精神病專科診治費(包括檢查和用藥費用)無需個人支付,由市社保中心醫保部按規定的標準與醫院結算。
七種精神病患者,需因精神疾病住院進行治療的,免付住院起付標準,所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按規定屬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用人單位、個人各支付三分之壹。
精神病人肢體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長期駐外人員,門診精神病按每月160元標準定額包幹使用,每年通過單位發放給個人。
住院醫療費用二次補助
凡符合職工醫保規定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個人支付金額在2萬元以上部分,由大病醫療救助基金補助55%,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6萬元/人·年。對於80周歲以上的退休(職)人員,個人支付金額在2萬元以上部分,由大病醫療救助基金補助60%,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7萬元。
壹個自然年度內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標準。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個人分擔比例為在職職工的10%。
擴展閱讀:保險怎麽買,哪個好,手把手教妳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