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研究實驗室的發展目標是辦成代表國家水平的科學技術中心和培養高層次人才的基地。第五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以研究工作開放為主,同時實行儀器設備、設施及技術、圖書資料、軟件等條件的開放。第六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壹領導,日常管理工作按隸屬關系歸口進行管理。第二章 開放條件和審批程序第七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研究方向明確,意義重大,在學科發展的前沿或有廣泛應用背景的領域開展研究,近中期目標清楚,具有特色;
(二)科學研究成績突出,在本領域居國內領先地位;能承擔國家、行業和地區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任務;
(三)培養研究生優勢與特色明顯,並有突出成績,能承擔壹定數量高層次人才培養任務;
(四)有能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學術造詣較深、管理能力較強、學風正派、勇於開拓的學術帶頭人,有優秀的中青年骨幹力量及與有研究、教學工作相適應的實驗技術隊伍,各類人員結構基本合理;
(五)有壹定數量具有當代世界先進水平的、經過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符合計量標準的儀器設備和相應的實驗輔助器材;
(六)管理水平較高,規章制度健全,有良好的實驗房舍設施及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圖書資料等物資支撐條件與學術環境。第八條 高等學校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經國家驗收後開放。具備開放條件的其他實驗室,由學校提出申請,按程序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作為部門開放研究實驗室開放。並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備案。第三章 研究工作與人才培養第九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主要開展基礎性研究,應設立開放基金,公開發布基金指南、由國內外學者自由申請,經開放研究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評議,擇優支持。
在壹個自然年度內,開放研究實驗室的客座研究人員,不得少於固定專職研究人員總數的壹半,開放課題要占壹半左右。第十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開放運行費主要通過競爭從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的“重點開放實驗室運行補助費”取得;開放課題費主要由國家、部門和學校支持解決;壹般研究經費應通過承擔國家、部門、地區和研究課題解決。
鼓勵外單位人員自帶課題、經費來實驗室從事研究工作。第十壹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資助的課題經費,按項目立賬,由課題申請人按預算計劃安排使用。
基金開支的範圍是:
(壹)研究工作的需要的材料費、小型配套設備購置費、儀器租用費、測試費、加工費以及水、電、氣消耗費等;
(二)客座研究人員來室工作的津貼、交通及住宿補貼費;
基金課題完成後要及時決算。
對開放研究實驗室的基金課題要定期檢查,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課題可緣撥、減撥或停撥資助經費。第十二條 基金課題的成果由開放研究實驗室學術委員會進行評議。成果由開放研究實驗室和研究者所在單位***享(或按協議分享)。申報獎勵、發表論文要註明開放研究實驗室和研究者所在單位名稱,並將復制本送開放研究實驗室。自帶經費的課題成果歸本單位所有,申報成果時須註明開放研究實驗室名稱。課題成果評審、鑒定後,總結、學術論文及原始資料等應立卷,交開放研究實驗室存檔。第十三條 博士生、博士後教師及專職科學研究人員、技術人員通過申請開放基金,開展課題研究,提高水平。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第十四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對其批準的高等學校開放研究實驗室實行歸口管理。實驗室的建設規劃及工作目標的論證、建成後的驗收、評估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科學技術司牽頭負責組織指導;建設過程中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人事、基本建設、技術管理與條件、財務、外事等各項工作分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的人事司、計劃建設司、條件裝備司、財務司、國際合作司負責指導並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博士生的培養工作由高等教育司負責檢查與指導。日常的辦事機構是科學技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