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學人員回國前,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制表)。留學人員將《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壹聯的復印件貼在《提取保證金證明表》第壹頁“CSC留學人員回國工作通知欄”的虛線框中,並帶回國內。
2.留學人員回國後首先應向國內推選單位報到,由國內推選單位出國留學主管部門在《提取保證金證明表》”留學人員國內推選單位審核意見欄”簽署意見並蓋章。
3.留學人員應按照《提取保證金證明表》中的要求認真填寫各項欄目並附交有關材料,並於回國後寄送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
4.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審驗上述材料後,通知留學基金委專設的“留學人員保證金存取處”按照留學人員本人選擇的方式退還保證金。
5.為方便留學人員,留學人員可選擇下列任何壹種方式提取保證金: (1)劃轉;(2)郵匯;(3)北京地區領取。
(1)劃轉。應寫明戶名、開戶行和賬號(上海地區留學人員必須提供單位戶名、開戶行和賬號;北京地區留學人員無法劃轉或郵匯) 。開戶行應具體到某個城市的某個支行或分理處。
(2)郵匯。應寫明詳細地址(含郵編)及收款人姓名。
(3)北京地區領取。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收到本表後將在10個工作日以內審核完畢,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本人到指定銀行提取保證金;如委托他人領取保證金,受委托人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本人身份證和“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保證金收款證明”原件(黃色單據)。 留學人員本人或委托他人到“留學人員保證金存取處”領取保證金時必須攜帶“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保證金收款證明”原件(黃色單據)。
6.已交保證金的留學人員因故取消出國計劃,由國內推選單位主管部門在該《提取保證金證明表》“留學人員國內推選單位審核意見欄”內簽署意見並蓋章, 在相應欄目粘貼“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保證金收款證明”復印件,將本表寄送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國家留學基金委將按照留學人員本人選擇的提取保證金方式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