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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職責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

2、及時、足額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壹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壹、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持有基金份額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他們是基金資產的實際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權、表決權和收益權。基金的壹切投資活動都是為了增加投資者的收益,壹切風險管理都是圍繞保護投資者利益來考慮的。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壹切活動的中心。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第九章第七十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余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壹)遵守基金契約;

(二)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