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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改善道路通行條件,完善道路基礎設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經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農業(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道路交通安全宣傳,發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報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六條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做好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有權勸阻、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第八條 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在國家規定的整車產品生產地,完成機動車裝配。

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排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與公告產品不壹致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生產、銷售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更換、退車義務。第九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開展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建立受檢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檔案和信息***享平臺,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為機動車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第十條 承修車身損壞車輛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送修車輛牌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記錄車身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登記資料至少保存壹年。發現有交通事故後逃逸嫌疑的車輛,應當立即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第十壹條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登記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信息,建立報廢回收機動車信息***享平臺,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商務等主管部門監督。未取得合法資質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第十二條 機動車不得安裝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施正常使用的裝置,不得加裝、改裝影響交通安全的燈具或者在機動車號牌上噴塗、粘貼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接收材料。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不得擅自加裝、改裝燃料種類、車身結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第十三條 用於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旅遊客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並保持其正常運行。第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其新購置機動車註冊和轉移登記:

(壹)依法應當辦理機動車註銷登記而未辦理的;

(二)連續兩個檢驗周期未按規定辦理其所有的機動車檢驗手續的;

(三)其他不符合登記的情形。第十五條 本省對部分小型汽車號牌號碼可以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實行有償使用。公開競價的號牌號碼應當公示,公開競價所得款項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行預算管理。第十六條 本省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電動自行車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通行秩序管理,嚴格查處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第十七條 機動車學習或者實習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學習駕駛人在教練不隨車指導下,上道路駕駛車輛;

(二)學習駕駛人使用非教練車上道路駕駛;

(三)實習期內駕駛公***汽車、營運客車;

(四)實習期內駕駛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或者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

(五)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

(六)實習期內機動車未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