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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辦法(2012修訂)

第壹條為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河南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對殘疾人按比例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稅務、統計、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其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承擔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業務。第六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實行預算管理。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的,按照1安排。

用人單位安置在現有革命傷殘軍人、因工致殘職工和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自辦單位的符合我國殘疾人評定標準的殘疾人,計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第八條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就地安置的原則。用人單位可以招(聘)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殘疾人,也可以面向社會招(聘)用殘疾人,並應當依法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殘疾人的生理條件和特點,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殘疾職工在等級評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應當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不得歧視。第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舉辦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各類職業技能培訓,並依法給予免費或者優惠。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就業政策,根據職業需求預測和崗位對從業人員素質的要求,制定培訓計劃,組織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第十條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每年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按年度差額和上壹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應繳納的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6%-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第十壹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從管理費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預算資金或者收入中支付。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報送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對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的比例,確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後,向用人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繳費通知書確定的繳費金額和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能足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第十三條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向省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中央駐鄭單位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省轄市、縣(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向本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外的用人單位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十四條應當由財政供給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能按照規定繳納,經征收部門催繳無效的,可以由各級財政部門代為扣繳;非金融機構、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具體征收辦法由省殘疾人聯合會會同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