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基金需要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未清償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轉入醫療機構賬戶。
2.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受害人親屬應當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及其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先行支付喪葬費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後,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標準先行支付喪葬費,並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無主或者無法辨認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和首都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施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且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當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