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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和自費醫療發票的區別

自費和自費醫療發票的區別如下:

1,自費:指未納入基本醫療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治療項目,部分治療項目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超過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和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服務設施發生的費用;

2.自負:指職工用於支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門診賬戶不足的醫療費用(目前不含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重大疾病醫療(即醫療救助)補助時,個人按比例支付部分醫療費用。

開具醫院發票需要以下步驟:

1,患者繳費並提供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住院號、醫保卡等。

2.確認患者的費用清單,查看是否已經包含醫保報銷的費用;

3、根據患者的支付方式和發票擡頭,開具相應的發票,發票應包括開票日期、名稱、規格、單價、數量、金額、稅率、稅額、總金額等。;

4.在發票上加蓋“專用發票”字樣和醫療機構公章,並由開票人簽字,註明發票號、發票代碼和發票日期;

5.把發票給病人或者直接寄到病人的地址。需要註意的是,在開具醫院發票之前,醫院需要辦理國稅部門的稅務登記證和開具發票的資質認證。只有具備資質認證和相應手續的醫院才能開具發票。

綜上所述,“自費”是指醫保不報銷,完全由患者自己承擔的醫療費用,而“自付”是指在醫保報銷範圍內,但仍需個人按比例承擔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